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忠实义务是维系家庭稳固的重要基石,若有一方违背了这一义务,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近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丽和大郭于2016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第三人小美通过短信告知小丽,大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美发生婚外情且致使其怀孕。小丽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郭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庭审理


小丽诉称:大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美发生婚外情且致使小美怀孕,存在过错,且大郭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郭与小丽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女。大郭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大郭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应承担放弃前述权利所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大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小丽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本案中小丽虽与大郭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小丽离婚后才得知大郭存在婚内过错行为,且小丽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过错损害赔偿,也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小丽在离婚后向大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供稿丨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