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随着用工市场的发展,劳务工的需求越来越大。鉴于劳务关系通常只是口头约定,存在不稳定性的特点,因而劳务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时,该找谁赔偿,又该怎样赔偿,便成了极为棘手的难题。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工人刘某某到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泥水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刘某某在操作机器切割木板时不慎受伤。经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某因发生意外致左手示指单指不全切断、左手小指单指完全离断,评定其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存在分歧,刘某某一纸诉状将某公司诉至博白县人法院旺茂人民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切割到手指,自身疏忽大意,存在相应过错。被告作为雇主,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负2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现今存在大量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而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安全保障措施少、提供劳务者安全劳动意识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监督管理等问题,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件频发。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往往未能订立书面合同且未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管理制约能力明显弱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博白县法院旺茂法庭 陈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