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制图/李甦歆
女子离异多年后,要求医院返还其婚姻期间冻存在该院的3枚囊胚,打算在其他医院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她有权利要回这3枚冷冻胚胎吗?近期,思明区法院公布了厦门首例离异妇女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案。
案例
想取回冷冻胚胎 遭到保管医院拒绝
刘芳(化名)与前夫王鹏(化名)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自2009年开始,刘芳多次求诊于厦门某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经取卵手术后形成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3次均未成功,剩余3枚冻存在甲医院。
2015年,刘芳与王鹏离婚,此后未再婚。王鹏再婚后又离婚,目前二人均为单身。2024年,年过四十的刘芳去医院做检查,结果显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症状,目前已无法通过促排卵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宫功能正常,具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自主生育的能力。
刘芳想继续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由于之前在甲医院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所以刘芳想将冷冻胚胎取回,另找其他医院移植,但遭到甲医院拒绝。
甲医院诉讼代理人表示,院方遵循国家卫健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中华医学会生殖分会专家共识建议保管胚胎,能够使冷冻胚胎在公权力监管下合法合规使用,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使用行为。
法院判决
驳回个人直接占有胚胎的诉求 可由指定医疗机构接收
2024年1月,遭到拒绝的刘芳将甲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冻存的3枚胚胎。庭审中,第三人王鹏作为胚胎另一权利人,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授权刘芳全权处置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诺,不会将3枚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并表示将来愿意共同抚养经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该案件无先例参考,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3枚冷冻胚胎源于刘芳和王鹏,二人对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且庭审中,甲医院也同意在刘芳提供正规医院的接收证明后返还胚胎,故认定刘芳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胚胎。
但考虑到冷冻胚胎权利人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的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定义务,以及刘芳处于离异状态,其移植条件需经后续医疗机构审查的情况,法院认为胚胎不宜由刘芳个人直接占有,而是应该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附条件返还判决,要求在刘芳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证明7日内,甲医院需将胚胎返还至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同时驳回刘芳要求个人直接占有胚胎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有权选择医疗机构保存
但不得用于买卖代孕等
冷冻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而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化,应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作为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胚胎买卖、代孕均为违法行为。本案宣判后,思明区法院还特别向刘芳发出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须遵守承诺,在行使案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 通讯员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