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的迅速增加,“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机械式立体车库通过机械设备系统存取储放车辆,有着空间利用率高、容车量大的优势,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题的有效工具,也是未来城市停车发展的趋势。但机械式立体车库在使用中也暴露出一定的安全问题,厘清机械式立体车库管理人的操作使用职责,有助于减少操作事故、化解停车难题,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应有之义。本文围绕一起案例展开分析因机械式立体车库取车操作不当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
一、案情分析和观点展示
李某到小区机械式立体车库取车,操作控制器后,王某车辆所停放的107号载车板没有回位到107车位,李某车辆所停放的208号载车板下降,压在王某车辆顶部,致王某车辆受损。经鉴定,事故发生原因为:行程开关受到异物阻挡后系统报错;未清除系统故障代码又进行了操作。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2019规则”)中取消了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1]因此对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小区机械式立体车库管理人所负安保义务的范围,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仅负有事前安全提醒义务、事后及时处置义务。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张贴了操作流程及警示标志、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到场处置,就对因车主自行操作引起的财产损害无过错且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还对机械式立体车库的正常运行负有管理职责,包括对车主在内的实际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培训。否则,对于因车主自行操作引起的财产损害,物业公司需承担未尽相应管理义务的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二、机械式立体车库管理人安保义务包括操作使用职责
危险本身的特点直接决定着交往安全义务的存在与否。[2]第一种意见中物业公司的职责与传统停车场管理人的职责基本一致,但与机械式立体车库的操作难度、危险频率、致损害可能性不相符。
按照危险控制理论,管理人对损害的防范和注意义务应与其规模大小、经济效应、控制能力等因素相关。[3]一则,机械式立体车库使用升降移动、钢结构的特种停车设备,具有一定危险性,故其维修、操作均有特殊要求,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对机械式立体车库的操作使用以及潜在的危险具有控制力及预见性。二则,物业公司对于机械式立体车库的管理属于有偿服务,车主对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安全保障有合理信赖。且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存车容积率相对较高,有助于帮助物业公司将防范成本内化为交易成本分散。三则,物业公司所负避免和减轻机械式立体车库使用和操作危险的成本相对较低,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期待,并未明显高于预防的损害。至于利益平衡的问题,可在职责具体内容与操作人员范围中予以体现。
三、机械式立体车库设备操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分类
法院在认定机械式立体车库管理人操作管理责任时,既要维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利益,也要考虑到机械式立体车库在解决停车难上的优势和物业管理的人力成本。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机械式立体车库的营利性质、收益大小、开放程度、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等因素区分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配备专人操作,从而将双方利益维持在一个更为合理的平衡点上。
(一)住宅小区机械式立体车库操作人员
如仅以2019年规则中使用的“从业能力”一词即将车主排除在“相关人员”之外,要求机械式立体车库仅能由物业公司配备的专职人员操作,一方面明显与2019年之后大量小区允许业主自行操作的社会现实不符;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将负担较大的人力成本,为了追逐利润可能会增加管理费用或是偏向管理传统停车场,最终导致机械式立体车库的使用率、投入率有所减缓,停车矛盾难以解决,反而造成广大车主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因此,对“相关人员”的妥当解释应当为包含车主在内的操作使用人员,除非物业服务合同、车位管理协议等中明确约定须由物业公司专职人员操作车库。
(二)经营场所机械式立体车库操作人员
一方面,经营场所的停车收费往往高于住宅小区,即使在商场等经营场所限时免费停车的情况下亦存在招揽消费者的潜在经济利益。商业物业公司的专业化程度也往往更高,具有较强的综合设施管理经验。另一方面,经营场所机械式立体车库对外开放程度高,不同品牌机械式立体车库的操作使用也不完全一致,此时要求物业公司对所有停车车主进行培训、要求车主在没有培训的情况下仅根据操作提示进行使用,均不现实。故商场、专门停车场等经营场所的机械式立体车库应当负有更高标准的操作使用义务,即应当配备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四、机械式立体车库管理人操作培训义务的厘定
根据文义解释,2019年规则虽取消了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但并未取消配置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操作机械式立体车库设备的要求。其中,“可以”一词所修饰的是培训内容,即管理人可以参照考试大纲的内容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而非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因此,经营场所机械式立体车库管理人应配置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使用,住宅小区机械式立体车库管理人应对实际操作业主进行操作培训。
要求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自行操作机械车位的业主进行操作使用培训,既符合2019年规则的要求,也与物业公司的经济收益及风险防范能力相匹配。物业公司掌握小区车辆、车主信息,能够合理安排培训的时间节点与频率对自行操作的业主进行有效培训。培训内容根据2019年规则可参照考试大纲设计,必须包含基本操作使用、故障应急处置等重点内容。该项培训并未提高对管理人安保义务和管理责任的要求,相反,培训成本相比2019规则施行前所有机械式立体车库都需配置持证人员操作的成本已显著降低。
考虑到未经培训系消极事实,在双方存在争议时,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对实际操作的业主尽到相应培训义务。物业公司仅张贴设备操作使用说明的,不能视为已履行相应培训义务。
案情中,小区物业公司既未安排专人操作,也未对业主培训即放任业主凭自己掌握的简单操作方法自行操作,未尽到使用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李某在操作设备出现明显故障时,继续按键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二者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结 语
机械式立体车库在节省停车空间、缓解城市停车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机械式立体车库事故频繁见诸报端并引发关注。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宜结合机械式立体车库场所性质,合理界定机械式立体车库管理人管理使用职责范围,平衡和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积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 释
[1]按照2019年规则附件J规定,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可参照本大纲的内容,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能力进行培训和管理。
[2]参见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86页。
[3]参见游劝荣主编:《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版,第3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