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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追回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3-06 09:31:42点击: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财产呢?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两起夫妻一方擅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陆女士与鲁先生结婚多年,一直都以女主外、男主内的方式相处——陆女士在外打拼,把全部收入都交给鲁先生保管,而鲁先生则全职照顾一家老小,打理家务琐事。


2022年,陆女士突遭工作变故,急需用钱,几番向鲁先生要钱周转,鲁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推诿。


图片源自于网络


陆女士心中生疑,索性开始查账,随即便发现从2017年开始,鲁先生便流连于多个直播平台,并结识数位女主播。除了在线打赏,鲁先生还添加了多位女主播的微信,与她们保持着频繁的联系并数次向她们转账。转账金额最高的是莺莺和燕燕,累计金额分别达到了十万元和六十万元。


震怒之下的陆女士迅速与鲁先生离了婚,但账上已无结余。不甘多年辛苦打拼的积蓄都被丈夫挥霍一空,陆女士便将莺莺、燕燕和鲁先生都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鲁先生对莺莺、燕燕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两人将钱款悉数还回。


辩诉意见

庭审现场,陆女士认为鲁先生与莺莺、燕燕添加微信后,出于讨好、维持暧昧关系等目的,多次在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等时间节点向两人转账,金额不乏520元、1314元等,累计金额巨大,自己对鲁先生的转账赠与行为毫不知情,鲁先生的行为损害了陆女士的财产权,且赠与钱款的目的是建立并维系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相应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莺莺、燕燕因此取得的钱款应当全额返还。


莺莺辩称,不同意陆女士的请求。自己是养生会所的员工,鲁先生是其客人,常到会所洗头按摩。会所允许员工代收客户的充值款,鲁先生便会将充值款直接转给自己代为充值,可以提供全部代充值记录。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其他关系。鲁先生会在春节、中秋节、妇女节、圣诞节等节日发送节日红包,如陆女士介意愿意返还。


图片来源于网络


燕燕辩称,其与鲁先生通过平台相识后,鲁先生多次对其进行资助,双方逐渐在一起。鲁先生在与燕燕的交往过程中,多次拍摄亲密视频,惹燕燕不满,故多次转账安抚其情绪。此外,鲁先生曾要求燕燕租赁房屋与其共同生活,燕燕也曾为鲁先生怀孕并流产,故转账中包含了房屋租金、流产的营养补贴和精神损失费。因此,虽然鲁先生先后给燕燕转账了六十余万元,但转账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补偿,即便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不应由燕燕返还。


图片来源于网络


鲁先生辩称,其与莺莺之间无不当关系,向其转账仅仅是为了洗头、按摩充值,相应的款项或已消费,或在会员卡结余中,无须返还。确认其通过直播平台与燕燕相识,为了维系暧昧关系多次向其转账;转账的资金来源于与陆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承认侵害了陆女士的权利,同意莺莺、燕燕将所有款项返还给陆女士一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应违背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其处分行为归于无效。


莺莺案中,其提供的代充值记录与鲁先生对其的转账时间、金额可基本对应,两人均否认存在消费以外的其他关系,故法院认可鲁先生转账是其消费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莺莺自愿返还鲁先生的节日红包,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图片来源于网络


燕燕案中,鲁先生在与陆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燕燕保持婚外情,并未经陆女士同意多次向燕燕转账,不论转账的直接目的是出于补偿、安抚或其他,最终目的均是为了维系与燕燕的婚外情,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行为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依法可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令两人分别将节日红包和收取款项返还给陆女士。


法官说法


张莹骅

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由夫妻共同处分,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出于交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之需,法律赋予任意一方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直接决定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超出日常生活之需,或是面临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时,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其处分行为归于无效


此外,夫妻忠实是法定义务。如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


莺莺案中,鲁先生的转账包含消费充值款及节日红包,前者属于消费支出,后者属于人情往来,均未超过日常生活之需,鲁先生有权单方决定并处分。


燕燕案中,鲁先生对其单笔转账金额均不高,但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平台主播转账,明显超出日常生活之需,且未经陆女士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累计金额巨大,损害了陆女士的财产权;又以保持暧昧关系、维系婚外情等为目的,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第二款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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