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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好评”的背后竟是刑事犯罪 两男子为电商刷单获利近40万获刑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3-06 09:33:49点击:5

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但“看得见,摸不着”的商品也让消费者产生了不少顾虑,买家秀、用户评价于是成了许多人比选商品的重要依据,但即便货比三家,精心挑选的商品还是会遇上“货不对板”的情况,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刷单”“刷好评”虚假广告案,揭开了“五星好评”背后的秘密。

【基本案情】

陈某某经营着一家网店,生意不温不火,2022年7月,陈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一名刷单人员小A,小A为其注册了“天小猫”“臻爆”刷单平台并开通了两个平台的管理账号。此后,陈某某安排潘某某使用上述管理账号并担任平台客服,向网络电商介绍并提供刷单服务。

商家通过该平台发布刷单任务,刷手领取任务后冒充买家进行虚假购物,通过制造虚假订单数和好评数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促进商家提升成交量,并从中赚取佣金和推广费。

截至案发,二人违法所得共计38万余元,其中陈某某分得26万余元,潘某某分得11万余元,案发后,二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构成虚假广告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网络刷单、刷好评行为是一种破坏市场诚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刷手通过虚假交易并作出虚假评价,提升卖家信誉,容易误导消费者,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良性竞争环境。法官在此提醒,作为平台商家应自觉诚信经营、良性竞争,切勿为了提升虚假信誉而购买或者提供刷单服务;广大消费者要谨慎识别网络购物中的虚假信息、理性购物,同时也要警惕网络“刷单”等兼职广告或好评返现诱惑,避免上当受骗或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 徐艳秋 刘艳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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