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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手机转走朋友10万元,补借条后又未依约还款,鼓楼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3-14 10:21:41点击:34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雅璇 通讯员 张黎明 刘智坤

未经朋友同意,偷拿朋友手机给自己转账,被发现后向朋友出具借条,该种行为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吗?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趁朋友熟睡将其银行卡中的10万元转到自己账户,被发现后出具借条,却未依约定按期还款,法院认为此举涉嫌盗窃等犯罪行为,现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中。

2022年11月24日,王某到赵某家做客,王某趁赵某醉酒熟睡之际,未经其同意,使用其手机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将10万元转到自己名下。赵某醒来后发现自己的余额减少,多番追问之下,王某承认了其偷拿赵某手机向自己转账的事实,并再三向赵某求情,承诺一旦有钱会立即还款,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条中详细写明“未经同意擅自转走存款”的事实。考虑到双方之间多年朋友关系和王某困难的经济情况,赵某当下放弃追究,但王某并未依约定按期还款,赵某多次催促,王某均置之不理,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10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性质亦非借款。且案涉款项系王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赵某手机向其转账,金额高达10万元,可能涉嫌盗窃等犯罪行为。鼓楼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现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中。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借贷合意及借款事实。本案中王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拿取赵某手机并转走赵某名下银行存款,双方并未在转账发生前达成借贷合意。虽然赵某发现该情况后,王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并不影响王某存在未经他人同意转走他人财物行为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罪,该案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确认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编辑:陈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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