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新闻客户端3月15日讯 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婚内AA制协议书》,约定“婚内有一方需要资金,另一方给到对方时,需要打欠条,日后需要偿还;在婚姻期间,如果一方给对方借钱,必须打借条,也必须按还款日期还给对方。”庭审中,原告翟某提交《个人经营类借款合同》、《房屋权属产籍档案证明》、电话录音四份、银行交易流水若干,证实被告李某将二人共有房屋抵押借款735 000元用于个人事务并担保案外人债权982 000元、40 000元,原告翟某已代被告李某消除房屋抵押并偿还多名案外人借款。后被告李某向原告翟某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载明“今借翟某500 000元,用途经营性用款,大写伍拾万元。3年内还清,借款日期:2021.6.30”“今借翟某50万元(伍拾万元),用途:生意周转。借款日期:2022.8.30 2年内还清”“今借翟某50万元(伍拾万元),用途:经营性使用。借款日期:2023.6.27 3个月还清”。通过视频录像查证,以上三份借条均系被告李某在公安机关所写。现原告翟某起诉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 500 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所出具的借条系在公安机关书写,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婚内签订财产协议后,符合借贷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告翟某提交的《借条》《个人经营类借款合同》《房屋权属产籍档案证明》、银行流水回单、借记卡明细清单、通话记录及庭审陈述,能够证实原告翟某债务形成的原因和出借资金的来源。另,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所借资金并非一次性出借,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后经结算形成。综上,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李某出具借条后,未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偿还的义务,故原告翟某主张被告李某偿还1 500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某偿还借款1 500 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在处理婚内借款时会与普通的自然人借款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具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纠纷时,若夫妻之间订立了相关婚内财产协议、借条、借据、欠条等凭证,法院会综合查证相关凭证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综合考量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债务形成原因以及出借资金的来源等因素,再行根据双方约定内容妥善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责任编辑 王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