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轻便摩托车搭载同伴张某某,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剧烈碰撞,事故导致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在协商后续赔偿事宜时,李某某母亲张某称,自己与李某某父亲早在2014年就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某实际由李某抚养,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因此引发赔偿主体责任争议。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李某某母亲张某提出的李某某实际由李某抚养,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张某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
本次事故发生时,李某某系未成年人,李某、张某均系其法定监护人,故对受害人的损失应由李某、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赔偿。
【法官说法】
监护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父母是未成年人侵权的第一责任人,该责任源于血缘与法律的双重绑定。离婚仅解除婚姻关系,并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法定纽带。同时,抚养权分配不等于责任分配。故张某虽未直接抚养李某某,但仍具法定监护人身份,不能免除其侵权替代责任。
共同责任保障受害人救济
离婚协议仅变更生活抚养方式,监护权不产生转移。若允许未共同生活方免责,将产生三大社会风险:其一诱发离异父母责任推诿;其二削弱未成年人行为管束;其三导致受害人求偿落空。法院判决需彰显儿童利益最大化与受害人保护优先的平衡理念。
责任财产执行双重保障
判决特别强调先子女财产后父母补充的赔偿顺位,这既体现责任自负原则,又确保赔偿履行能力。若李某某名下有财产(如压岁钱、继承所得),优先用于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父母兜底。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制,是避免父母通过转移财产至子女名下逃避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