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回答是肯定的
有人人为,公安机关是无权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只有法院的执行部门才有处置权,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公安机关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判决之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是有权对刑事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的。
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分为两个阶段,一种是判决前处置,即先行处置;另一种是判决处置。
一、公安机关先行处置的法律政策依据有哪些呢?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中办发[2015]7号)第7条规定,对不宜长期保存,易受市场波动影响,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经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处置。
3、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上述规定是在法院判决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先行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法院 判决后公安机关处置的法律政策依据又有哪些呢?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受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这里的有关机关结合该条的第1款来看,应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447条第2款规定,实物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以内将执行情况送回。
4、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0条第3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保管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上述规定表明,涉案财物依法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保管的,法院在对刑事涉案财物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送达保管机关,公安机关按程序进行拍卖和变卖,其款项上交国库,并将处理情况回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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