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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古稀老人起诉养女索要赡养费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4-01 15:10:27点击:14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潘小维 记者 严君臣)养女周小某已与养父徐某解除收养关系,徐某向周小某主张赡养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江苏启东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赡养费纠纷。

原告徐某与前妻周某于1984年收养女儿周小某。1995年,徐某与周某离婚,周小某跟随母亲生活。后徐某再婚,并生育双胞胎儿子,但其中一人系智力残疾。2006年4月,徐某再次离婚,智力残疾的儿子随徐某生活。

2000年8月,尚未成年的周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徐某的收养关系,被驳回。2024年3月15日,徐某与周小某经法院调解解除收养关系。

如今,徐某年近古稀,多种疾病缠身,还需要抚养智力残疾的儿子,生活比较困难,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养女周小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月。

第一次开庭时,承办法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同意在赡养费数额上作出让步,而被告坚持认为原告在收养期间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现与原告已经解除收养关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双方对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及原告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第二次开庭,原、被告均补充提交了相应证据,但没有了第一次的剑拔弩张。考虑到一纸判决难以化解双方的矛盾,也无法解开双方的心结,承办法官再次尝试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各自进行释法说理,耐心讲解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具体生活费的标准要根据本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抚养子女时间、赡养人数等情况确定。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50元的调解方案。事后,被告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法官说法:

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养子女支付生活费。法官提醒,收养关系的解除仅意味着身份关系终止,但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须以养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养父母是否缺乏生活能力和来源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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