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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案例】恶意“跳单”?中介向客户索赔2.5万元!法院这样判…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4-03 11:00:33点击:6

案情简介


被告甲通过微信与原告房产中介乙联系,询求乙帮助提供房源信息。经过乙的推荐及多次带看后,甲于2024年3月9日选中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甲要求乙帮助确定该房屋的出售价格128万元左右。乙表示:“128万我们谈不到,但也高不了多少”。甲表示:“那等几天再说”。2024年3月15日,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下,甲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28万元,居间服务费为1.28万元。乙认为自己提供了房源信息,安排了带看,促成双方初步接触,最终交易却被其他中介“截胡”,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中介费2.5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未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未限制被告接受其他中介服务,原告亦认可涉案房屋并非其独家代理。原被告就购房价格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约定中介费用,被告最终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其理想价格128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并约定支付中介费1.28万元。故,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涉案房屋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原告主张的所谓“跳单”的违约行为,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支付全部中介费用2.5万元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前期已为被告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协调看房时间等中介服务,付出了一定劳动,综合全案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元费用。

法官说法



三问“跳单”维权:

Q1:

“跳单”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房产交易中认定是否构成“跳单”,关键在于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最终交易。并非只要中介带看过房、联系双方洽谈或传递价格信息、在约谈中斡旋等,就属于应该支付中介报酬的情形。

Q2:

未促成交易,中介费怎么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Q3:

遭遇“跳单”,中介如何维权?

实践中确实存在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服务,但不愿意支出较高的中介费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情形。作为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与委托人就中介服务事项签订协议或书面材料,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后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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