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人
对案件进行虚假陈述
严重妨碍案件审理

案情回顾
2023年,在江西某公司与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乐某作为证人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并通过远程视频作证其与饶某在某项目上没有合作关系。

根据饶某与乐某之间的转款明细统计表、银行流水往来及双方的陈述,饶某与乐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故乐某作为证人在向法院保证如实陈述的情况下,仍对在某项目上与饶某是合伙关系的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其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
处罚结果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乐某罚款2000元。经批评教育,乐某悔过态度良好,向法院提交《悔过书》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或故意虚假陈述
任何违背诚信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综合东乡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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