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大会选举结果,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认定,实践中存在争议,甚至诉诸法院。从现有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街道对业主大会的选举结果有权进行认定。
01
街道办有权认定业主大会选举结果的主要依据
《民法典》实施后,业主大会选举中的纠纷已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审理范围。
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以业主身份起诉业主大会,要求撤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决议的案件。但《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及审理范围,业主不享有诉权。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会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规定为据,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1((2019)苏民申4574号):
再审申请人T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H业主委员会请求确认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T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是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还需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因此,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审查涉及到对有关行政部门是否正常履行职责的审查,该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一、二审法院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裁定驳回T开发公司起诉,并无不当。
《物业管理条例》赋予街道办撤销业主大会违法决定的权责。
《民法典》第277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因此,撤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相应的权力。业主若对业主大会选举中的事宜有异议,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案例2((2019)京0105行初677号):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事项产生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阶段。参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筹备组组长负责指导、监督筹备组的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认筹备组的成立,并履行公示义务。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在筹备组成员选举过程中存在干扰选举、筹备组选举结果公示期内有大量业主提出异议的情况,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基于业主委员会系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的主体,筹备组作为业主大会召开的工作部门,其组成是否基于业主真实意思表示将直接决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因此,被告根据筹备组组长的调查情况作出被诉《结果通告》,认定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7日华纺易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选举无效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公示等程序,其履行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
02
街道办对业主大会选举结果的认定应当依法作出
基于街道办的法律地位,其对业主大会的选举结果的认定属于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无论是以公告、情况说明、答复等形式作出,应当依法作出,认定事实要清楚,适用法律要正确,作出程序要正当,否则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案例3((2020)粤71行终59号):
2019年3月8日,赤岗街道办作出《关于珠江帝景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申请业委会备案的回复》,答复珠江帝景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鉴于投票表决过程中筹备组成员存在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关于“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规定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国家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不符,赤岗街道办认为本次选举结果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的业主中选举产生”的规定,严重影响公信力,决定对筹备组提交的业委会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珠江帝景苑业委会不服,向法院提起本诉。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珠江帝景苑业委会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赤岗街道办仅因珠江帝景苑首次业主大会存在前述表决瑕疵,既未向涉事业主进行调查核实,亦未评估该表决瑕疵是否影响表决结果,径自否定整个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作出不予备案的回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赤岗街道作出的被诉回复,并责令赤岗街道办对珠江帝景苑业委会的备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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