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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执行人近亲属有退休金,是否应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6-04 08:59:06点击:460

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近亲属有退休金, 是否应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对于成年近亲属,如果其享有退休金,是否属于有生活来源,执行中还是否需要为其保留生活必须费用?如果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如果成年近亲属有退休金,虽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属于有生活来源,不宜再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案情简介

一、杨某与刘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215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刘甲等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杨某向该院申请执行。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以(2021)京0108执23474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冻结刘甲名下尾号为544*的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12月17日扣划该账户内存款163000元。根据刘甲名下544*账户明细清单显示,该账户系刘甲工资账户。自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其每月工资12000余元至32000余元不等。

二、另查明:刘甲儿子刘乙出生于2007年4月。刘甲父亲刘丙出生于1944年11月,刘甲母亲张某出生于1944年11月,其父母均为退休职工。

三、针对法院执行行为,刘甲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预留工资的50%用于刘甲及家属日常的基本生活。

四、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2)京0108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在(2021)京0108执23474号执行案件中,参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刘甲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二、驳回刘甲的其他异议请求。

五、刘甲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京01执复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二、在执行依据为(2019)京0108民初2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中,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刘甲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三、在执行依据为(2019)京0108民初2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中,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刘甲的儿子刘乙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四、驳回刘甲提出的其他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执行中,近亲属有退休金,是否应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审理法院认为:

1.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 本案中,原审法院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刘甲保留了生活必需费用,但忽略了对所扶养家属的审查。复议期间刘甲提交了刘乙出生医学证明,刘乙出生于2007年4月,未满十八周岁,尚在读书,应为其所抚养的未成年之子刘乙依法保留相应的生活必需费用,刘甲所提此项复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刘甲的父母均已七十多岁,均为退休职工,有退休金。虽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属于有生活来源。刘甲所提其他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1. 执行中不仅要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同时也要注意对其所扶养家属的审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应为其保留至成年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如果成年近亲属有退休金,虽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属于有生活来源,不宜再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2. 争议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执行法院可整体处分后对非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予以保留。(延伸阅读案例1)


3. 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涉案房屋时为被执行人预留五到八年租金,被执行人以涉案房屋系其唯一的生活住房为由要求中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延伸阅读案例2)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刘甲作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刘甲银行账户,其账户中每月的工资收入,属于其应承担的责任财产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原审法院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刘甲保留了生活必需费用,但忽略了对所扶养家属的审查。复议期间刘甲提交了刘乙出生医学证明,刘乙出生于2007年4月,未满十八周岁,尚在读书,应为其所抚养的未成年之子刘乙依法保留相应的生活必需费用,刘甲所提此项复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刘甲的父母均已七十多岁,均为退休职工,有退休金。虽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属于有生活来源。刘甲所提其他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36

刘甲与杨某执行复议案【(2022)京01执复138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争议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执行法院可整体处分后对非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予以保留。

案例1:昆明晋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和某某、赖某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执复23号】

宜昌中院认为:争议房屋系复议申请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葛洲坝法院整体处分后对余某某的份额予以保留,并不损害其利益。另,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原本有两套住房,葛洲坝法院查封了其中一套房屋,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复议申请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出售另一套未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清偿本案债务,造成被执行人家庭仅有一套房屋的现状。葛洲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知余某某在房屋拍卖中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保留其份额,完全可以保障其家庭生活必需,故余某某提出拍卖的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昆明晋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答辩中,提出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将房屋整体拍卖所得款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的意见,因葛洲坝法院在异议审查中未涉及,本案复议中不予审查,且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通过诉讼确认。

裁判规则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涉案房屋时为被执行人预留五到八年租金,被执行人以涉案房屋系其唯一的生活住房为由要求中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执复533号】

广东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标准确定为: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本案中,经中山中院执行,除XX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XX、曹X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故该院在XX房的拍卖得款中为欧阳XX、曹X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保障其生活住房需求的租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欧阳XX与曹X于2021年12月3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一子。根据《关于中山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标准,该院为欧阳XX、曹X及其家属保留住房租金103680元(60平米×18元×12月×8年),符合法律规定。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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