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入12瓶茅台酒,鉴定为假货后主张十倍赔偿,法院为何仅支持部分诉求?惩罚性赔偿的合理边界在哪里?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假茅台酒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图片由ai生成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3日至6月24日期间,张先生在李某开设的网店中,以下单6次、每单2瓶的购买方式购买了12瓶茅台酒(单价1688元/瓶),支付货款合计19,927.37元(平台优惠后)。
张先生在下单前曾多次向该网店客服询问“假一赔十吧?”、“是黑店吗?”、“收到货后我会全部送茅台省公司鉴定!是假酒我会起诉你假一赔十!……”
同年6月25日,张先生收到案涉12瓶茅台酒。7月1日,张先生向该网店的客服发送“到茅台省公司鉴定了,全是假冒茅台酒!怎么处理?”,并提交售后申请。
7月13日,飞天茅台酒品牌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载明案涉12瓶茅台酒“非我公司生产(包装)。”认定张先生在李某处购买的12瓶茅台酒均为假冒茅台酒。
李某于7月16日前将货款全额退回给张先生。随后,张先生诉至法院,以李某销售的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共计199,273.70元。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赔偿;被告应如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
本案中,原告委托了具有鉴定资质的品牌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茅台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上述事实证明被告李某销售的案涉商品系假冒茅台酒,被告李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案涉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被告李某明知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继续销售,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
法官在审理中注意到原告在本案中先后购买了12瓶案涉茅台酒,超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从既打击食品安全问题又规制高额索赔牟利,衡平保护消费者及经营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长宁法院酌定原告购买的6瓶茅台酒符合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对该部分商品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即199,273.70元/2=99,636.85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2024年8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本案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抽象规则运用到高价商品的具象化场景中。
一、“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在高价食药品中的具体考量
对高价食药品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需结合商品属性、消费场景及购买者行为等因素,审慎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边界。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综合考量:
1. 消费习惯匹配性:高价食药品的特殊性与购买逻辑。高价食药品(如茅台酒)的消费通常具有低频率、高成本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如出于自用目的购买,往往会对商品真伪、渠道资质等进行充分核实后再购买,且单次购买数量通常限于实际需求范围内(如自用、宴请、收藏等场景下的合理用量)。若消费者在未充分核实商品真伪、渠道资质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分批大量下单(如2天内分6次购买12瓶茅台酒),明显违背普通消费者对高价食药品的审慎购买习惯,难以支持全部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2. 购买目的合理性:自用需求与恶意牟利的区分。“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自用性是高价食药品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核心标准。以本案茅台酒为例,自用、收藏、馈赠、商务宴请等用途均需与实际消费场景匹配,本案原告声称购买12瓶茅台酒系为了商务宴请需要和自己饮用,但未提供具体用途证据,可能超越合理消费范围;其收到货后统一送检的行为,进一步凸显其索赔意图。故生效判决酌定原告购买的6瓶茅台酒符合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并对该6瓶茅台酒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3. 商品特性与保质期考量:高价食药品的特殊风险。高价食药品一般具备较高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因此其保质期或保存条件也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普通消费者通常不会一次性大量囤积,而是会根据实际需求分批购买。若购买数量明显超出个人正常消耗速度,且在购买前未与商家沟通特殊储存条件,如购买大量高价人参,已明显超出家庭正常食用需要,且未与商家确认特殊储存需求,则难以认定其购买行为具备合理性。
二、司法衡平:打击售假与遏制滥诉
1. 引导理性消费,打击牟利索赔。本案生效判决支持部分惩罚性赔偿请求,系对高价食药品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慎处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的平衡,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基于真实需求的合法权益,而非利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恶意索赔的牟利行为。对于茅台酒等高价商品,法院需严格审查消费习惯、购买目的,并考虑高价商品的特殊风险,防止司法判决沦为部分职业打假人的牟利工具。
2. 推动商家合规,促进市场规范。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本案判决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6瓶茅台酒范围内支持十倍赔偿,能够倒逼商家严格履行对商品来源、真伪及质量的审查义务,也有助于提升消费者信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邓鑫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肖凡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法官助理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