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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案例 聚焦未成年人涉毒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6-25 09:23:27点击:114

陈某颖利用未成年人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死刑;苗某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右美沙芬,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明等人拉拢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上头电子烟”获刑……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多起案例聚焦未成年人涉毒问题。

最高法指出,近十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整体上仍呈下降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五庭庭长李睿懿介绍,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5859件。2025年1-5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9343件,同比下降29.31%。与此同时,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此类案件增长较快,呈超越传统毒品犯罪案件之势,滥用群体低龄化、犯罪主体年轻化特征愈加明显。”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精准惩处新型毒品犯罪,特别是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新型毒品犯罪,对于利用麻精药品的镇静、麻醉功能,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指使未成年人运毒坚决从重处罚 一被告人判处死刑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颖伙同他人持斧头、枪状物抢劫被害人陈某某黄金首饰(价值9万余元)及3900元现金等财物。2017年7月,陈某颖找黄某(已另案判刑)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让女友周某荣(已另案判刑)联系毒品上家。7月21日,陈某颖指使邓某辰(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陈某深(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毒资36万元驾车与黄某会合。次日,邓某辰、陈某深到达黄某租住处。经周某荣联系,黄某、周某荣、陈某深携款前往毒贩处购毒,因毒资不足交易未成。7月23日,陈某颖等人携带另外筹集的毒资,驾驶一辆皇冠小轿车来到黄某租住处。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该皇冠小轿车携款向毒贩购买9包甲基苯丙胺,毒贩将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黄某、周某荣、邓某辰携带所购毒品驾乘皇冠小轿车返程途中,与驾乘马自达小轿车的陈某颖等人会合,双方交换车辆后继续前行。7月24日凌晨,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马自达小轿车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时,冲撞公安人员查缉布设的拦截车辆,并为躲避追捕弃车逃跑。后公安人员在路边查扣邓某辰遗弃的9包甲基苯丙胺8870.74克,在马自达小轿车上查扣黄某遗弃的2包甲基苯丙胺1995.84克。2020年10月27日,陈某颖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颖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颖抢劫数额巨大,负案在逃期间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指使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对陈某颖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颖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颖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会受到严重侵害。”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向未成年人出售管制精神药品被从重处罚


2024年,右美沙芬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受猎奇心理驱使和不良群体引诱,容易沾染新型毒品。

2024年5月,苗某坡在驾驶三轮车载客过程中结识多名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未成年人,其为非法牟利,以每盒10元的价格从某卫生室购买53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加价出售给前述未成年人。

同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苗某坡得知后,从某诊所以每盒9元的价格购买20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后以每盒25元至35元的价格多次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其中包含12名未成年人)。

后苗某坡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412盒,共9 888片(15mg/片),净重148.32克,从中检出右美沙芬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坡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牟利仍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苗某坡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苗某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苗某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右美沙芬在临床上被用于镇咳、缓解急慢性疼痛、神经保护及相关疾病的治疗,但如果长期、大量服用会形成依赖,导致大脑损伤、失去意识、心律不齐甚至引发攻击他人、自残等行为,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因此,2024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

针对该案,最高法指出,苗某坡明知未成年人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兴奋、上瘾”,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右美沙芬被列管后仍大量购买囤积,多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最高法同时表示,本案涉案医疗机构在列管空档期及列管后仍违规向无医疗需求的苗某坡大量销售右美沙芬,反映出在麻精药品监管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近年来,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特别提醒青少年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不要尝试任何所谓“上头”“刺激”的物质。

在“刘某明等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中,2023年11月左右,刘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商议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牟利。11月27日,经高某彩联系,三人驾车从浙江省云和县来到江西省进贤县,以3.4万元的价格从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购买100个“上头电子烟”。11月28日、29日,三人在浙江省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地将上述“上头电子烟”贩卖给柳某欣、孙某、严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联系贩卖对象,刘某明保管所得毒资。

2023年11月28日,张某杰先后在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内和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张某杰、柳某欣又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宾馆办理入住,在房间容留朱某豪、胡某(女,未成年人)、潘某(女,未成年人)、毛某(女,未成年人)等4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11月29日上午,刘某明携带“上头电子烟”与朱某豪驾车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刘某明在某宾馆办理入住后,在房间容留朱某豪、胡某、潘某、毛某、高某彩、孙某等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后孙某单独办理入住另一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高某彩等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中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宾馆将高某彩、刘某明、朱某豪抓获,并从三人处查获“上头电子烟”47个,净重63.0649克,从上述电子烟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高某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柳某欣、张某杰、孙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及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澎湃新闻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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