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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幼儿园老师将热水桶放在矮桌,4岁孩子碰翻致全身烫伤。法院:赔18.6万。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7-07 09:06:45点击:183

幼儿园老师在课间活动时

把滚烫的热水放在矮桌上

而打闹中的孩子不小心碰翻了水桶

导致4岁的小杰(化名)被烫伤

致其十级伤残

幼儿园在支付近5万元后

双方就后续赔偿不能达成一致

孩子父母把幼儿园起诉到了法院


4岁娃在幼儿园打翻热水桶烫伤

2023年11月,4岁的小杰与同学在课间追逐打闹,而此时,一位老师将装有高温热水的桶放置在较低的桌面上,小杰与同学追逐时不慎碰翻水桶,导致滚烫热水浇溅至小杰的身体上。

小杰当即被送医救治,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液烫伤,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近5万元,但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小杰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诉至岳阳汨罗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远高于一般场所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教师将高温热水桶置于幼儿易触及的矮桌,且课间活动时未有效看护,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十级伤残鉴定结果、相关法规及湖南省赔偿标准,核定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8.6万余元,扣除幼儿园已支付的4.9万元,最终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杰13.7万余元。

法官提醒,幼儿天性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极弱。幼儿园必须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承担起远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像开水桶、电源插座、尖锐物品等潜在危险源,必须放置在幼儿绝对无法接触的地方,并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和使用规范。在幼儿活动期间,尤其是自由活动、课间等时段,老师要进行有效看护和引导,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要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不仅教育孩子识别危险,更要提升全体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若因管理疏漏导致幼儿受伤,机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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