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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户口迁入农村并不当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7-07 09:09:36点击:338

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户籍为原则,同时需与村集体建立稳固生产生活关系,如长期在农村生产生活、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

争议焦点

迁户到农村后未获得集体资产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邓某某虽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将户口从原籍迁至望城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家老屋组形成长期稳定生产生活关系及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未获得集体资产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认定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驳回邓某某要求补偿安置的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救济途径的明确统一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应综合考虑户口登记、生产生活状况、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功能等多因素,同时尊重当地村民自治意志及习惯做法。此案例明确了户口迁入农村并不当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强调了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生产生活关系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有助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的资源分配,也提醒人们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问题时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 9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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