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住院时,佩戴的价格不菲的人工耳蜗不慎丢失,家长将保洁员、保洁员所属公司以及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重新配置耳蜗的费用3.7万余元。日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丢失财物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将赔偿责任强加于他人。
袁某的儿子生病住院时,佩戴的人工耳蜗不见了。袁某寻找未果于是报警,经民警现场调查了解,65岁的医院保洁员刘某表示,自己在打扫病房时曾发现较小的有磁性的黑色不明物,但由于其不认识人工耳蜗,以为是普通垃圾就扔到了垃圾桶。袁某前往垃圾站翻找未果,无奈之下又花费3.7万余元为儿子重新配置了同样型号的耳蜗。
袁某觉得,是医院保洁员的疏忽、不尽责才让耳蜗丢失,于是将保洁员刘某及其所属公司、医院诉至海安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重新配置耳蜗的费用3.7万余元。
对此,保洁员刘某很委屈,她说自己并未占有耳蜗,且自己并不认识人工耳蜗长什么样,因此不确定自己发现的黑色有磁性的物品是否就是原告寻找的耳蜗。刘某所属的公司辩称,耳蜗系袁某及儿子保管不当造成,且其无证据证明刘某陈述的不明物体就是耳蜗,就算是耳蜗,也超出保洁员的认知范围。公司还认为,保洁员的职责是打扫卫生,对财务不负保管责任,刘某好心回忆是为了帮助原告寻找财物,不能因为她的好心帮助而让其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方面则辩称,他们在患者入院时已告知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且每间病房均挂有相关宣教内容,原告丢失耳蜗系自身保管不当所致。
淮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袁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在儿子住院期间,对儿子的贵重物品负有保管义务。被告刘某虽然陈述其早上倒垃圾时发现黑色不明物体,但并不能确定该物体就是原告丢失的耳蜗。耳蜗不同于钱包、手机等一般贵重物品,超出了一般人对贵重物品的认知范畴,即使保洁员在清扫垃圾时误把耳蜗当作垃圾清理掉,该行为也并无过错,不具有违法性,被告及其所属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也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综上,淮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丢失价格不菲的耳蜗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将赔偿责任强加于他人。财物所有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可随意乱放,尤其是在公众场合更应小心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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