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三个月内数次到多家超市,
将冷藏的临期商品藏匿至常温货架深处,
过保质期后再返回超市取出商品结账,
并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为由
向商家索赔,
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人民法院如何判?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至7月,
铁某陆续到多家超市内,
将临期的果汁、牛奶等商品从冰柜取出,
藏匿至零食、母婴等常温货架深处,
待商品过保质期后,
再返回超市取出并结账。
结账后铁某持购物小票到超市服务台,
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为由向商家索赔,
并拨打12315投诉电话施压。
三个月内,
铁某共实施敲诈勒索6次,
索赔5700元,
实际得款2000元。
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办理铁某投诉单时,
发现铁某存在捏造事实
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遂将线索移交给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11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向超市工作人员
敲诈勒索财物且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并退出违法所得,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
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消费维权不能逾越“真实”与“合法”
消费维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权益受损而依法主张赔偿或补偿的行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权的权利,但其前提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实是真实存在,而非虚构或人为制造的。本案中,铁某的行为实际上并非基于真实的商品买卖,而是虚构了商家出售瑕疵产品的事实,人为制造商品过期的问题,再借投诉举报等手段来胁迫商家给付财物,本质上是一种打着维权幌子实施的“造假”“假打”行为。因此,铁某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权利基础,对于索取的财物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二、莫让“维权”异化为非法牟利工具
正当的维权消费者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合理、合法地主张其权利,而在“维权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通常打着维权的旗号,通过夸大或虚构商品质量问题,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向商家索要经济赔偿,借此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本案中,铁某在没有任何真实、合法的权利基础下,以投诉举报等方式向超市施压,使得超市因惧怕商誉受损或受到处罚而被迫妥协交付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筑牢诚信基石,维权须守底线
法律是维权之盾,而非贪婪之矛。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以诚信为本,以法律为尺。对于消费者而言,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权的武器,但绝不能将其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协商解决,切莫虚构事实或滥用威胁手段。对于商家而言,应严守食品安全与商品合规的底线,完善临期商品的预警与管理机制,避免因自身疏漏而陷入纠纷。若遭遇恶意索赔,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非“花钱消灾”,助长不良风气。唯有消费者理性主张权利、商家严守经营底线、让法治和诚信成为社会运行的底色,方能营造公平、健康、互信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生态环境。


柴维汉
上海市人大代表,嘉定区中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
恶意索赔、虚假维权行为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已超出正当维权的范畴,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更扰乱了市场秩序。在这起案件中,男子这种“小额多次”地向超市进行恶意索赔、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人民法院对这种敲诈勒索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充分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同时,商家作为经营者也应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唐磊、李迪明子
摄影:蒋凯雯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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