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小区地上停车位的豪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出一个大窟窿,但“肇事者”却无法查清,车辆损失赔偿陷入“责任罗生门”,最终责任谁来担?
案情
林女士系一辆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将车停放于浦东一小区地上停车位。某日早晨,林女士发现车辆前方挡风玻璃被损坏,遂报警。林女士陈述,早上物业保安上门告知车辆被大楼外墙水管砸坏,便与丈夫一同下楼查看,见水管掉落车旁,旁边还有两个施工工人在场。警方出具《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核查,事故事实与成因无法查清。”承保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向林女士赔付后,向车主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和过程缺乏证据证明,无法认定系物业管理的责任,故不予理赔。
审判
一审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事故成因,未经物业管理公司确认,且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即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痕迹呈现类似落水管口径的圆形、居民楼外墙水管缺失的照片、当事人林女士陈述等,可以形成证据优势,水管坠落砸坏车辆的情况具有高度盖然性。物业管理公司对居民楼外墙水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审改判物业管理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5,000元。
法官说法
综合审判三庭三级高级法官
不少企业为了规避火灾等意外风险,投保了相应的财产商业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履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时,常面临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侵权责任比例承担以及损失金额确定等方面的争议,本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件。
一、缺乏直接证据时,法院可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式,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本案中,虽然事发经过没有监控或者目击者能够完全还原,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查明以下事实:1.事发时被保险车辆前部被上空坠落物砸坏;2.车辆停放位置上方居民楼外墙有一段落水管掉落。物业公司虽否认车辆损坏系落水管坠落所致,但并未举证证明车辆损坏系其他原因导致,亦未证明现场存在其他上空坠落物。本案已查明的两项确定的事实结合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痕迹形状及当事人林女士陈述的事发当时情况,可以认定水管坠落砸坏车辆具有高度盖然性。
二、物业公司应对其就坠物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高空坠物具有高度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因此立法对于类似物业公司这样对于高层建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实行较严格的损害责任认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责任人如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事故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防护职责,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的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如做好定期巡检维护,建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排查外墙、公共通道等,并留存书面及影像记录;及时消除隐患,对发现外墙剥落、管道松脱等风险及时设置警戒标识,并启动维修程序;设置警示标识,在未能及时维修的危险点设置警戒线并放置警示牌。否则,一旦共用设施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将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丨上海金融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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