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薛某某因通过“大号”“小号”微信账户藏匿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5月,被告薛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吴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债务到期后,薛某某仅支付10万元便停止还款。吴某起诉后,永安法院一审、三明中院二审均判决薛某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薛某某未履行义务,吴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永安法院依法向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51万余元。但薛某某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申报财产。2024年9月,法院因其未申报财产,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拘留期间,执行法官调查其微信流水,发现薛某某使用的“舍得”微信账户交易流水少且金额小,但该账户关联的同名联系人“舍得”资金往来频繁。经质询,薛某某最终承认自己拥有两个同名微信账户,其中“小号”是以其儿子的手机注册的。
经查,薛某某的“小号”2023年全年收入40.07万元,支出100.32万元,2024年1月至9月收入47.43万元,支出83.86万元,资金均通过其子农商行账户流转。这与薛某某自称“无偿还能力”的说法矛盾。薛某某明知负有执行义务且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通过其儿子的银行账号及个人微信“小号”隐匿、转移个人财产,逃避执行,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多个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4年9月,法院再次对薛某某拘留。随后,法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理中,薛某某如实供述,家属主动缴纳部分执行款。日前,永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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