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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拒不退货?女子将网店告上法院…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8-12 09:23:40点击:219

时尚美发单品越来越受追捧

一女孩斥巨资两千多买了知名品牌吹风机

试用后对效果不太满意

于是找商家申请退款退货

却遭商家拒绝

理由是:高价值商品开封后不支持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置若罔闻?

基本案情

今年3月,女生小玉通过某线上购物平台家电自营旗舰店购买一台某森牌全新智能吹风机,支付价款2381.14元。小玉收到货品后,因认为商品实际使用效果与宣传描述不符,于第二天在平台提交退货申请,申请原因为7天无理由,退款方式为原支付返还,商家则未通过小玉的退款申请。

经小玉询问,客服表示:“无质量问题,拆封后影响二次销售的不支持退货”,小玉认为,拆封并未损坏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客服回答:“商家已通过显著方式(如购物页面提示、确认弹窗)告知消费者拆封后不退,且商品性质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则商家可以合法拒绝无理由退货”,并再次表示:“商品是高价值商品,拆封不支持售后”。多次协商未果,小玉认为该线上购物平台自营店拒绝其退款请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小玉在签收案涉商品后拆封使用,是否享有法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武汉某购物平台自营店拒绝退货退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即赋予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是法律为平衡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除外商品”进行了明确列举,仅限于三类经消费者确认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任何超出此范围的商品限制或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均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小玉购买的吹风机系普通家用电器,根据现有证据及商品性质,该吹风机不属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除外情形,武汉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店在沟通过程中仅以“高价值商品”、“拆封后不支持售后”为由拒绝退货,无法律依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定商品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使用,只要未造成商品实质性的价值贬损,亦不构成经营者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合法理由。即使存在“拆封不退”的页面提示,因武汉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店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充分的告知和确认义务,该限制性条款对小玉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小玉在收到货品后七日内以“七天无理由”为由申请退货,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故对小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小玉与武汉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二、武汉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玉返还购物款项2381.14元;三、若武汉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履行完毕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债务,则小玉应于收到款项三日内将其所购案涉商品退货至武汉某线上购物平台自营旗舰店处。

法官提醒

高价、易损、拆封后价值易贬商品(如电器/奢侈品),慎购!此类商品常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购买即视为接受条款,商家“拆封不退”合法,但不豁免质量担保责任。

消费者在主张维权中,“效果不佳”≠质量问题,退货申请须凭检测报告等客观证据,遇纠纷先协商举证,诉讼成本高,非必要不诉。

最后,消费者应理性消费、留存证据、依法维权,商家须诚信经营、履行三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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