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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借贷关系!晋城法院详解民间借贷举证要点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8-20 10:06:43点击:91

民间借贷是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

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之间基于信任,

往往认为只要有口头承诺、转账记录,

就足以证明借贷发生。

这种看似简单便捷的操作,

却可能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当纠纷发生时,

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法院如何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转账凭证都在这儿,这就是你之前借我的钱,到现在还没还!”王某指着小刘,语气中满是责备。

“我什么时候欠你钱了?这分明是工程结算款,你别血口喷人!”小刘一听,斩钉截铁地反驳道。

王某是某工程的项目经理,小刘则负责承揽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双方日常合作顺利,却未曾想会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2022年7月,王某来到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判决小刘归还借款。

法庭上,王某出具了四张银行转账凭证,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王某分四次向小刘转账共计41.5万元。而对于款项的性质,双方却各执一词。

王某表示,四张银行转账属于借款,2017年,小刘以部分工人工资不能及时兑现为由向其提出借款,其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8日、2018年2月14日以转账的方式总计转给小刘21.5万元。

在2018年4月,小刘再次提出借款,其又向朋友蔡某借款,将20万元以转账的方式出借给了小刘。四次总借款41.5万元,小刘迟迟没有偿还这笔款项,所以诉至法院。

小刘则认为这笔款项属于王某给自己的工程结算款,并提交《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其主张,如果是借款,王某转账时却没有要求出具借条或备注借款用途,不符合大额借贷常规操作。其次,在案证据中除了王某向刘某出具的50万元的借条一份外,还有其他多份转账、借据。

案涉款项的性质及法律关系遂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转账记录证明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刘某提供《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案涉款项应为工程款。虽然被告刘某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工程款,但是综合全案事实,本案所涉原告王某向被告刘某转账的41.5万元是否为借款的事实已重新回到了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王某仍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现原告王某没有对案涉款项因何未出具债权凭证、为何在其向被告刘某转账案涉款项后反而向被告刘某出具借条的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原告王某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经济活动。借贷双方多为亲朋好友,常常是当面商量好借款事宜,就直接把钱打到了对方账户,出于信任也没有让对方打借条,待对方迟迟没还钱,不得不打官司的时候,才发现手中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可能承担最终败诉的风险。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转账凭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效力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践中,个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转账行为可能基于借贷、赠与、投资、还款等多种法律关系。若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而被告提出合理抗辩并提供初步证据时,原告就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事实成立。

本案中,法院未简单以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主要原因为:被告提供的工程合同、另案判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转账行为具有其他解释可能;原告在资金往来中的行为模式异常,如转账后反而出具借条,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逻辑相悖;原告未能对借贷合意、利息约定等关键事实提供补充证据,导致其主张缺乏高度盖然性。

在此提醒大家,“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借贷关系中,应当如何准备证据呢?

1、借条、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在借贷案件中,书面的借条、借款协议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具体内容参照:

一文搞懂借条、欠条、收条「链接」

2、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除借款时的沟通记录,借款到期后,亦可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向对方催要借款,同时保留催款记录。

3、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收据等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因现金交付很难举证,应尽量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如果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让对方打借条,可以在转账时备注“借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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