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事实
业主王先生购买某小区固定车位后,屡遭他人违规占用。多次向物业投诉无果后,王先生无奈之下将儿子的三辆玩具车长期停放于自家车位,以此宣示主权、防止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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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料在一次物业“清理”行动中,保安不仅强行拖离玩具车,更在争执中将其砸毁。面对价值损毁与维权受阻的双重打击,愤怒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02| 法律分析
▷ 业主车位所有权不容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分析: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车位产权人,其权利核心在于对车位的排他性支配。王先生放置玩具车,无论是用于实际停车还是象征性宣示权利,均属所有权人行使“占有”、“使用”权能的合法方式。物业或他人无权干涉这种合法支配状态。
▷ 保安砸“玩具车”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公司虽负有管理职责,但此职责绝不等同于执法权。面对业主置于自有车位内的物品(即使是玩具车),物业无权擅自认定其为“杂物”或“占道物品”并强行清除,更无权毁损。保安的砸车行为,明显逾越了管理权限,构成对王先生物权的侵犯。
保安明知玩具车为业主所有且放置于其产权车位,仍故意实施砸毁行为,主观过错明显,直接导致王先生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保安的用人单位,物业公司需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事后可按照物业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条例进行内部追偿,由保安承担损毁业主物品的赔偿责任。
0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对自有车位享有排他性物权,放置玩具车属于合法行使权利;物业公司未通过沟通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车位管理问题,保安擅自拖离并砸毁玩具车的行为构成侵权;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对保安履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9万元。
小区业主在个人停车位摆放物品,只要未侵害其他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未对小区物业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业主的行为都是合法的,用玩具车占车位确实有些特别,但物业管理人员不该破坏业主私人物品,物业应当思考如何让业主个人的车位不被占用,如何保障每一位业主的合法权利。
来源:青少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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