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靠近高压电线路附近用金属工具采摘果实触电身亡,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给亲属带来巨大悲痛。事故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如何划分?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摘果铁钩触碰高压电线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敲响在高压电线路区域作业的安全警钟。
“平时大家都是这样收橄榄果子的,没想到发生了意外……”2023年9月26日10时许,陈茜与妹妹陈丽、陈丽的儿媳妇到北流市某村田边野生的橄榄树下,用可伸缩的带钩金属杆(最长可伸至6米)采摘黑榄角。采摘过程中,金属杆接触从橄榄树枝中穿插过的10kv高压电线,陈茜触电后倒地昏迷。陈丽听到动静后打电话告知家人,后家人拨打了110、120电话。
11时01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陈茜经抢救无效身亡。
陈茜的亲属认为,引发意外的那棵橄榄树的高度超过10kv高压电线,且高压电线从部分伸展出的橄榄树枝间穿过,树枝与高压电线之间的距离远远小于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当地供电局作为高压电线的权属人,又是供电部门,没有及时清障处理,导致陈茜在摘黑榄角时被传导电流的树枝电击身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后,陈茜的亲属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供电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万余元。
经查,案涉高压电线路的权属人是供电局。该高压电线路于2012年12月29日开工建设,于2014年7月20日竣工。
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事发线路导线电流10kv,属于高压电,在法律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供电局无证据证明受害人陈茜是故意或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可免责情形下,供电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陈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不应靠近,却仍用可伸缩的带钩金属杆到高压电线穿插而过的野生橄榄树采摘黑榄角,采摘过程中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死亡。陈茜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重大责任。
供电局所架设高压电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符合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竣工时也通过了验收,且作业运行也处于正常状态,但其负责管辖区内的电力设备和线路的日常巡查与故障报告,对高压电线下的高杆植物负有巡查、清障的责任和义务。从现场视频来看,案涉橄榄树确已有部分高于高压电线,部分树枝确已穿插过高压电线,供电局未尽到前述义务。供电局对陈茜触电身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北流市法院认定陈茜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供电局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供电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余元给陈茜的亲属。
陈茜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茜的亲属认为,供电局没有履行对高压电线的日常维护,导致意外的发生,供电局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供电局辩称,事发现场杂草丛生,非常荒凉,且陈茜采摘的该棵橄榄树就在高压电线旁。陈茜明知高压电线旁不得靠近,仍执意手持导电的金属钩,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采摘黑橄榄,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的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至于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案涉10kv高压电线位于交通困难地区,导线与地面距离符合技术规程标准,因供电局未及时履行巡查、清障义务,导致导线与高杆物平面距离不符合技术规程标准。从事发时照片显示,案涉橄榄树旁立有电线杆,即便导线距离与橄榄树平面距离不符合标准,但树旁的电线杆,足以对陈茜起到警示、注意作用。此外,金属具有导电性是常识,陈茜在立有电线杆标识附近使用伸缩杆勾黑榄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陈茜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造成事故的发生,其本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供电局的责任。
根据各方在该案中的过错承担,玉林市中院酌定供电局承担30%的责任,陈茜自负70%的责任。
玉林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供电局应赔偿陈茜的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钟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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