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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12年后被儿子索44万抚养费,才知儿非亲生, 法院判了!律师:无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9-19 10:30:45点击:155

据红星新闻,新疆墨玉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男子黄某离婚12年后被未成年儿子小刘起诉索要44.4万余元抚养费,然而在律师调查后发现小刘并非其亲生,且小刘已与生父李某就抚养费达成协议,法院最终驳回小刘全部诉讼请求。


现年16岁的小刘家住新疆某市,今年6月,他将黄某诉至法院,母亲刘某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庭审中,小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某向其支付抚养费44.4万余元(自2012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以黄某月收入为计算基数,按30%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6月1日至独立生活,抚养费以黄某月收入11871元为计算基数,按30%的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小刘提交《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等,以证明小刘与黄某是法定亲子关系,刘某与黄某离婚时自愿达成对小刘抚养费用的数额约定,并与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内容一致。黄某称,《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不了小刘与他的亲子关系,《离婚协议书》确系他签署,但是基于小刘是他亲生的前提下,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将夫妻的共同财产2套房子归女方所有;如孩子并非亲生,此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部分内容。

经查,《户口本》内容显示,小刘曾用名为黄某某,刘某曾用名为刘某某。《出生医学证明》显示,黄某某(即小刘)生于2009年9月9日17时50分,母亲姓名刘某某(即刘某),父亲姓名黄某。2012年11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男方黄某与女方刘某于2003年8月相识,并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9月9日生育一儿子,名黄某某,因感情不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儿子黄某某(即小刘)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支付工资30%的方式向女方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男方应于每月1日向女方账号支付抚养费1200元(从以上两种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黄某提交某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及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小刘已经向其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小刘与他并非亲生父子关系。经询,刘某称,其作为小刘的法定代理人,因李某(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被告、小刘生父)承担小刘的抚养责任,遂向某法院起诉李某。

黄某称,2025年7月10日,律师去某法院调取资料给他说后,他才知道小刘不是他的亲生孩子。

法院还查明,小刘曾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生父李某支付2009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等)共计80.5万余元,2021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484元至独立生活(大学毕业24岁)为止。某法院委托进行亲子鉴定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及近亲的情况下,支持李某、刘某与小刘之间存在亲生关系。

民事调解书载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向小刘支付2009年至2017年的抚养费19.2万元;李某每月支付小刘抚养费4000元,直至小刘年满18岁止;李某每月探望小刘两次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黄某是否有支付小刘抚养费的义务。某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中涉及小刘的亲生父亲李某向小刘支付抚养费。据此,可认定小刘已在该民事调解中获得了其亲生父亲李某支付的抚养费权益。2012年11月1日,黄某与刘某协议离婚,黄某在不知道小刘并非其亲生子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小刘抚养费,存在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部分内容。综上,小刘获取抚养费的权益已通过某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得到保障,黄某不承担支付小刘抚养费的义务。

据此,今年7月29日,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无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刘某隐瞒孩子非黄某亲生这一行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

刘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刘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育孩子,却在离婚时隐瞒这一关键事实,让黄某基于错误认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两套房留给母子二人,并承担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 法 院 或者仲裁 机 构 予以撤销。

黄某当时并不知道孩子非亲生这一重大事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他本意是为亲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却因刘某的隐瞒,错误地对非亲生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和财产分割责任。

所以,黄某有权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支付和房产分割等基于重大误解而作出的相关条款。

刘某这种隐瞒行为,不仅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黄某,是否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黄某,无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在本事件中,孩子的生父是李某,并非黄某。黄某与孩子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也就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黄某在离婚时,因重大误解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抚养费。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黄某的侵权?若构成,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刘某的行为,构成对黄某的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刘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隐瞒孩子非黄某亲生的事实,导致黄某在离婚时错误地分割财产和承担抚养义务,这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黄某因刘某的侵权行为,在房产分割上遭受了损失,同时还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抚养费。

刘某,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返还财产,是指将黄某因重大误解而支付的抚养费返还给黄某。赔偿损失,则是指对黄某因房产分割不合理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刘某的行为还给黄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黄某也有权要求刘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最终审理认为,黄某当时并不知道儿子非亲生,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所以判决黄某不用支付抚养费,驳回了儿子的诉求。

刘某这操作也太绝了,婚内出轨还瞒得死死的,让黄某白白养了别人孩子这么多年,这不是把人当傻子耍嘛。黄某也是,太实诚了,一片真心全喂了狗。

不过话说回来,这事也有争议的地方。有人觉得黄某太倒霉,这么多年付出都打了水漂;也有人觉得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该被卷入大人的纷争。

刘某以后还怎么面对孩子,怎么面对自己的良心呢?真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为了自己的私欲,伤害了这么多人。

(零度时评综合红星新闻、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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