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隐名股东能否“回归台前”?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9-26 15:06:01点击:104

未签字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单方解除代持协议并确认股东身份?


外籍投资者能否依据代持协议直接发起工商变更?


以案释法


2019年1月,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B与第三人C签订了《代持股协议》,约定由C代持B在A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100%的股份。同时约定,B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股权转移到B或B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C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后B偶然发现A公司开始失控,C的经营行为严重损害A公司的利益。B遂向C出具《终止代持协议通知书》,要求解除代持股协议,变更股权登记。然而C对此表示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B与C往来电子邮件以及《代持股协议》,可以证明B与C之间存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B已于2023年12月15日向C发出《终止代持协议通知书》,通知解除双方的代持关系,C于2023年12月17日收到该通知,故B诉请确认其与C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于2023年12月17日解除,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代持股协议》的记载和相关证据,C所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B出资,C并未实际出资也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仅是根据该协议代原告持有代持股份。而且,在代持期限内,B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B或B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C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判决:B与C之间的《代持股协议》解除,B为A公司实际持股100%的股东,且C应配合B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营商问答


Q

收到对方签字的协议,但未签字并发送对方,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在实践中,合同通常需双方签字或盖章作为明确同意的形式表示,以确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然而,合同的成立并不限于形式要件,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付诸履行。一方虽未在协议上签字并返回,但其收到对方已签署的协议文本后未提出异议,且随后持续多年以协议内容为基础开展合作并履行相关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有效成立。该类情形说明,在存在明确的要约与承诺以及持续履行行为的情况下,即使形式上欠缺签字,也不当然影响合同效力。


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未签字的协议都能当然生效。若一方明确表示需签字后方为合同成立,或双方约定以正式签署文本作为合同生效前提,或未实际履行合同内容,则协议可能因欠缺合意或未达成成立条件而被认定无效或效力存疑。因此,合同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仍应尽量通过正式签署方式确认合意,以降低潜在法律风险。


Q

隐名股东能否单方解除代持关系并确认股东身份?


A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股权代持关系,如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隐名股东可在条件具备时请求解除代持、并将股权转回自身名下,且显名股东在接到通知后负有协助义务,则隐名股东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即可依法解除代持关系,并据此请求确认其公司股东身份。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代持协议均可自动适用上述方式。若协议条款不明确、出资关系存在争议,或显名股东对解除存在合理抗辩,则代持关系的解除及股东身份确认仍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因此,代持双方在协议中应对解除条件、出资结构与权利转移机制作出清晰约定,以避免因形式瑕疵或执行障碍引发纠纷。


Q

外籍隐名股东能否直接请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等相关规定,外籍个人或境外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特别是涉及文化、金融、教育等敏感行业时,需遵守国家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管理制度。在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时,即便存在有效的代持协议,仍应以不违反现行外资管理制度为前提。


营商建议


01、完善签约流程管理,防范“未签字协议”争议


合同签署环节应坚持“形式合意+实质履行”双重确认,强化签约流程规范化。建议企业建立标准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签署职责与审批流程,确保所有合同在履行前完成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需特别注意的是,一方未签字的协议是否生效,需结合双方是否达成合意、是否已履行主要义务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存在被认定无效或效力存疑的法律风险。对于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传递的电子合同,应同步保存传输记录及履行行为的证据链,以备争议时使用。如确因业务需要提前履行,也应在履行前明确确认对方同意内容,必要时以邮件方式确认口头合意,降低“未签字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

02、明确代持内容边界,设置可行的解约机制


股权代持关系属典型隐性安排,需在协议中设定清晰的解除机制与股东确认路径。建议企业对代持协议进行法律合规审查,明确约定隐名股东享有随时解除权或附条件解除权,并对股权返还路径、通知义务、协助配合责任等作出具体安排。如企业涉及代持股权融资、内部股权激励等敏感事项,应同步保留出资记录、代持资金来源证明等凭证,以支撑未来解约及工商登记事项,防止显名股东抗辩或恶意拖延行为造成权利受损。


03、关注外资身份合规,提前规划工商变更路径


外籍股东身份涉及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与负面清单限制,企业在安排外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代持时,需充分评估行业准入、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因素。建议在代持协议签订初期,即委托专业机构对外资准入政策进行审查,并在协议中设置前置审查条款,明确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对于可能引发敏感审批的行业,应同步准备外资备案、审批材料等工作,确保后续解除代持并办理变更登记具备政策条件与操作路径,避免因外资限制导致工商登记无法推进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志斌

审委会委员、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法官


周书稔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


来源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20515846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5-86218367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