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社交媒体上引起极大关注的“我听交警的”事件,迎来了最新进展。当事男子10月15日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女子因为在公共场所公然对他人进行言语侮辱,并拍摄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这一事件发生在2025年8月4日,一女子骑车逆行与一名男子剐蹭。前者不仅未承认错误还拿手机怼脸拍,质问对方“撞人还揍人”。当事男子则全程冷静回应“我听交警的”,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应对”,一时间红遍网络。
据媒体报道,交警到场后认定女子逆行负全责,但她拒不接受判定结果,坚持要去交警大队“理论”,但在前往处理途中半路逃跑。事后又擅自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到网络,且未给男子面部及电话号码打码,导致其隐私遭曝光,受到网络暴力。男子随后于8月14日报警。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明明是自己逆行导致事故,却倒打一耙,指责男子撞人甚至还污蔑男子打人,这就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涉事女子还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款和第6款的规定。该条第3款规定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第6款规定则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女子捏造男子交通肇事及打人的事实,并通过网络制造舆论,显然试图使男子至少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还散布他人隐私,足以按照法条中“情节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苏州警方的这一处理,值得点赞。正如当事男子所说,“谁闹谁有理不是真相的标准”“法律只站在事实与证据的一边”。此事中,他本人的应对也获得网民的点赞。遇到无理指控,以及试图激怒自己的怼脸拍摄,不落入陷阱,不卑不亢,“交警来之前不说话”,等待公权力判定,堪称“教科书式应对”。
试想,如果其唯唯诺诺,以“息事宁人”的态度迁就乃至于赔礼道歉,那就可能落入陷阱,被认为“自证理亏”,视频上网之后就会构成对自己的“人格谋杀”。另一方面,如果被激怒与对方起了言语甚至肢体冲突,那很可能被认定为殴打他人,有理变无理,反而可能受到法律处罚。
而此事令人忧虑的不仅是公开场合的虚假指控,还包括肆无忌惮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的行为,而这一点也是过往诸多社会新闻里的“痛点”所在。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与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利。即使是卷入纠纷,其人格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基本人格权利,新闻照片、视频里会给嫌疑人面部打马赛克,文字报道里会略去他们的全名。女子拿手机怼脸拍,并擅自发到社交媒体被广泛传播,这种“抢先画像”与“网络公审”的企图造成的侵权后果甚至会超过指控成立的法律后果。当事男子表示,还将提起民事诉讼,继续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这是正当的维权之举。
长期以来,社会新闻里常见有涉事人“不管有理没理,先掏出手机怼脸拍”,并在视频里意图以言语引诱的方式引人入罪,发动舆论战以达成自身目的。这种“抢先画像”的招数可谓屡试不爽,甚至已到了罔顾事实、深文周纳的地步,先给受害人带来一波“网络魔法攻击”。这种现象当然是与背后的“奖励机制”分不开的,进可以以虚假指控获取利益,退可以制造流量“起号”从中牟利,旱涝保收。
有必要澄清的一点是,根据中国法律,即使一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也不意味着放弃了其肖像权和隐私权。在公共场所,你用肉眼观看、用大脑记忆一个人的形象和隐私,并仅限于自己知晓,当然不需要对方同意也不侵权(但如果将这人的行踪擅自告知其他人,就涉嫌侵犯隐私),而如果要用手机相机拍摄他人的形象,甚至要在网络上传播,那就必须获得对方的许可。如果对方有不文明甚至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你当然可以拍摄记录,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有权机关,但擅自上传到网络,公开传播,也涉嫌侵犯对方肖像权。
这一事件也给了那些动辄以拍视频上网威胁别人,试图对他人进行网络“人格谋杀”的人一个严正的提醒,不是谁拍视频谁有理,虚假指控、无理闹三分,视频反而会成为自己违法的证据。这起事件应推动社会建立共识,那就是在纠纷出现之际,应严惩这类“怼脸拍”“抢先画像”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利,不至于在公权力还没定分止争的时候就先接受一轮“人格谋杀”。
王兢
责编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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