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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未婚妻母亲“生养死葬”获赠财产,却被其外甥女“截胡”,法院会如何判?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10-21 09:28:41点击:78

湖北一老人将名下房产和存款

托付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准女婿

老人离世后

手握公证书的准女婿却无法过户房产

老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外甥女

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

法院最终会如何裁决这份跨越血缘的托付?



一场跨越血缘的托付

都市现场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这样一起遗产纠纷。顾某秀老人(1935年生)有一个女儿李某梦。李某梦生前与王某卫(1947年生)是未婚夫妻关系。2021年8月,李某梦因病离世。在李某梦患病期间及离世后,年过七旬的王某卫不仅悉心照料未婚妻,更承担起了照顾未婚妻母亲顾某秀的重任。

2021年10月28日,顾某秀老人与王某卫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这份合同约定:

  1. 赠与财产: 顾某秀将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355万余元存款及利息,全部赠与王某卫。

  2. 附加义务: 王某卫需承担顾某秀的赡养义务(包括饮食起居、医疗开支)、保障其特定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并在顾某秀去世后负责妥善办理丧葬事务。

同年11月2日,这份《赠与合同》在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确认了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在签订赠与合同后,王某卫忠实地履行了他的承诺。他为顾某秀支付医疗费用,为她聘请专业陪护。在顾某秀病危时,他以女婿身份签字。2023年2月24日顾某秀去世后,王某卫全权负责并支付了其丧葬事宜的所有费用。可以说,王某卫对顾某秀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

2023年顾某秀去世后,王某卫手持这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前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请求将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一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而,他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阻碍。

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该赠与合同性质上并非遗赠,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共同办理。现在赠与人顾某秀已去世,无法到场,因此不予受理过户申请。

王某卫为此经历了漫长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但均未能解决过户问题。

唯一继承人浮出水面

与此同时,另一位关键人物出现了——张某芳。张某芳自称是顾某秀亲姐姐顾某英的女儿,是顾某秀的外甥女。在顾某秀及其女儿、配偶(李某仕)均去世后,2023年4月20日,张某芳主张自己是顾某秀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并起诉要求继承顾某秀的遗产。但是,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芳的诉讼请求。

因不动产登记部门坚持要求“双方到场”,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赠与人已去世,王某卫无法单方完成过户。考虑到张某芳是顾某秀家族中最近的亲属,王某卫于是将张某芳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王某卫请求判令:

  1. 被告张某芳履行顾某秀与原告签订的《赠与合同》,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2. 由张某芳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秀与王某卫签订《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中,王某卫已按该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其对顾某秀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对此顾某秀应当将赠与的案涉房屋交付给王某卫。因顾某秀已去世,张某芳作为顾某秀的代位继承人,应履行顾某秀与王某卫签订的《赠与合同》,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王某卫的名下对王某卫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张某芳履行顾某秀与原告王某卫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的赠与合同,协助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原告王某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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