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1岁的大学生从河北出发前往湖南取一个快递,取完快递后,却被警方当场抓获,明明只是帮一个在学校认识的朋友取个快递,为何会被警方抓获?
为何一次普普通通的帮忙,到最后却演变为严重的毒品运输案?案件背后,司法如何认定的?而这位大学生心理是否存在侥幸心理的空间?
小宁是黑龙江佳木斯某高校的大二学生,2020年12月案发时正在放寒假。他曾在校内创业基地兼职,协助一位学长做网络投票项目。在那里,他认识了马哥和李哥(化名)

案发前20多天,李哥让小宁帮他购买不记名电话卡,并明确要求卡不能与任何人产生联系。但是发过去后发现,这几张卡都没有办法正常使用。
李哥情绪逐渐不耐,最终让小宁亲自将第四张卡送至武汉,并顺道“取个快递”,承诺给他16000元酬劳。
小宁起初并未拒绝。他和马哥沟通时得知,快递中是“类似发动机或避震器的重物”。马哥则称,李哥答应取到快递后给他1万元,在取快递期间因为没钱了,对方还提前支付了6500元。
2020年12月23日,两名上线金某某、貌某某在云南瑞丽,与一名来自缅甸的送货人接头,接收了毒品。12根减震器,内藏甲基苯丙胺片剂4.4公斤。随后,他们将包裹通过快递渠道寄往湖北监利市。
这条跨省运输线,从云南德宏出发,经贵州遵义,到达湖北监利。警方并未当场拦截,而是选择“以毒引人”。

12月25日,贵州遵义公安在快递中查出毒品后并未拆封,而是将毒品取出,恢复原包装,布控跟踪。三天后,12月28日下午,小宁与马哥在完成提货、准备转运时,于街头被警方当场抓获。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小宁辩称对快递内容并不知情,不应构成运输毒品罪。马哥亦称自己只是被李哥骗了,称对毒品一无所知。
2022年4月,遵义市中院一审判决:小宁无期徒刑,马哥死缓。两人不服上诉。
同年12月,贵州省高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裁定成为案件重要转折点,表明法院对明知的认定存在争议。

2023年6月,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不变。法院认为,小宁和马哥虽未最终交付毒品,但已实际参与转运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12月,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整起案件中,李哥至今未归案。他是从购买电话卡到指挥取件全过程的操控者。小宁家属在申诉中多次指出,李哥的身份是否为毒枭或购毒人员,应直接影响小宁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目前,这一关键环节仍是悬而未决的谜团。

李哥的缺失,导致案件链条无法闭环,而小宁与马哥成为现场直接执行者,承担了全部法律后果。家属认为,小宁在整个行为中是被动执行,且未能完整了解任务全貌,不应认定为主犯。
但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小宁对风险有合理怀疑却仍继续完成任务,并收取高额报酬,足以构成知晓此事。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王红兵表示,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并不依赖于当事人是否承认,而是通过行为方式、报酬、背景等综合判断。

尤其是行为人接受高额报酬、任务异常复杂时,应推定其具有明知的主观状态。他指出,《昆明会议纪要》第六条明确列出:“为获取高额报酬而接收物品,后查出是毒品的情形,可推定其明知。”
此外,湘潭大学教授黄明儒也表示,运输毒品罪并不要求“完成交付”才构成犯罪。只要毒品开始移动,并进入行为人控制范围,即构成“运输既遂”。
法院最终判定,小宁与马哥共同接收、转运毒品,且行为具有明确的空间位移特征,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

同案中,马哥与小宁同样为主犯,但两人量刑结果不同。原因在于,马哥曾有犯罪前科,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马哥与小宁在毒品转运过程中“相互配合,积极实施”,但由于马哥有前科,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上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而小宁虽无前科,但因其在整个流程中起到实际推动作用,仍被认定为主犯,判处无期徒刑。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