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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此前赠予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被查封?广东高院:不执行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11-27 14:05:59点击:54

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涉及商品房业主、接受赠与未成年人、附居住条件赠与的父母、协议离婚配偶等各类权利主体的权利界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标准等难点和热点问题,涵盖商品房买卖、离婚财产分割、抵押担保、拆迁安置等类型。

据统计,2024年至今年8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9762件,为妥善处理执行中多种权利利益冲突起到良好的司法示范作用。

南方+记者留意到,“谢某甲、谢某乙诉罗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裁判普法意义较强。涉及父母欠债,此前赠予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该不该被执行的问题。先看看案情简介——

谢某、朱某系夫妻,谢某甲、谢某乙系其子女。2006年,朱某代其未成年子女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谢某甲、谢某乙以648万余元购买涉案广州某房产。2008年付清全部款项后,办理了登记在谢某甲、谢某乙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2013年,谢某向罗某借款,其后双方发生争议,经判决进入执行,罗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谢某、朱某名下财产。执行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案外人谢某甲、谢某乙以其系房屋所有权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父母债务纠纷中判断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能否执行,应以执行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时间及房产的登记时间为核心,兼顾房产情况、债务人偿还能力和偿还债务的情形等因素综合考量。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执行与否的基本认定标准在于,赠予行为是在债务之前还是之后。此外,法院还考虑排除一些特殊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在罗某出借款项前已完成过户登记,父母子女主张亲子赠与的意思表示经过权属登记予以彰显,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债权人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存在信赖利益,也未有证据证明赠与存在恶意逃债、违反公序良俗等合同无效的情形,可认定未成年子女享有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的权益,故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本案综合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产购买、赠与、使用、经营情况,结合父母作为债务人债务偿还能力和债务情况等因素认定债务人亲子赠与的效力。”法官介绍,在防范债务人利用家庭内部关系,恶意逃避债务、规避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的同时,坚持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重大财产。不仅有利于防止经营风险的扩张,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也有利于形成理性的市场交易秩序,督促第三人慎重对待与名下无财产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

南方+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曾洁赟 赵玮玮

【作者】 杜玮淦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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