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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空头承诺”致员工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12-18 09:30:49点击:54

原标题:公司“空头承诺”致员工工伤认定申请逾期

法院:劳动者未怠于主张权利,社保部门应重新处理

  南方工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丁玮)“放心,我会一直给你跟进的”“到时候都会给你安排好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后,公司管理人员作出的“暖心”承诺一直未兑现,险些让员工失去工伤认定的资格。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2022年3月2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化名)签订《劳务协议》,后派遣其至某生物公司工作。同年11月4日,王某在生产车间工作时,被生产机器压伤左手,导致开放性手部损伤、指骨骨折。

  2022年11月4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化名)通过微信就治疗情况、受伤经过、术后情况、医疗费用、工伤鉴定、工伤认定等内容进行持续沟通。王某也曾询问张某是否算工伤,张某回答是工伤,并要求王某积极治疗。

  此外,张某的回复还包括“放心,我一直会给你跟进的”“你现在不用着急,一定要等你这个医疗期间结束”“我去了解一下流程,明天会抽时间过去一下”等内容。

  2024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王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王某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称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距其受伤已超过一年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称其未在受伤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非自身漠视自己权利的原因,而是因为公司故意误导、拖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在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件中,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在认定“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时,应当综合考虑原因的表现形式、是否系直接原因,以及原因作用力的大小等因素进行衡量。

  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对于王某于2022年11月4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并无异议,且该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在王某受伤后,代表用人单位积极跟进其治疗恢复情况并向其提供治疗费用、住房、工作以及协助申报保险等相关事宜。

  王某在受伤后,已多次就工伤认定事宜与张某进行沟通,并未怠于主张权利;而每次王某谈及何时进行工伤鉴定或者何时去社保部门时,管理人员以“需等医疗期结束”“等公司通知”“公司会跟进”“公司会安排”等模糊语言回复王某;但在王某受伤超过一年后,张某即不再出面配合工伤认定事宜。

  法院指出,不论张某是否故意混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险,或者诱导王某错过工伤申请期限,其行为足以导致王某产生重大误解,使其误认为公司已经履行了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才未在一年期限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并未怠于主张权利,用人单位的行为才是导致王某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要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涉诉不予受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责编:孙科琳

  二审: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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