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不实“背调”让到手的工作“飞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1-05 09:05:12点击:25

不实“背调”让到手的工作“飞了”

法院:发函公司构成名誉侵权,按拟入职岗位固定工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一份不实的职业背景调查函件,导致到手的工作“飞了”。愤怒的李女士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发函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桂林的李女士于2015年入职甲房地产公司。2023年,甲房地产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在李女士看来,公司的解约理由站不住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有了定论:法院明确认定,甲房地产公司的解约行为不符合法定经济性裁员要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相应赔偿。

本以为风波就此平息,2025年5月,李女士凭借自身经验和能力,获得乙房地产公司的录用机会。然而,就在双方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即将签订劳动合同之际,公司突然收到一份来自丙房地产公司的《关于李**(即李女士)在我司任职期间情况说明的函》。乙房地产公司收函后,决定不再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发函的丙房地产公司与李女士的原雇主甲房地产公司,同属桂林某集团公司旗下,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李女士认为,丙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超出正常背景调查沟通范畴,实质上是代表甲房地产公司自己进行的跨公司“打击报复”。函件中的内容纯属无端诋毁,不仅直接让她失去了就职机会,而且严重侵害其名誉权与平等就业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向七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丙房地产公司停止侵害,出具书面道歉书,并支付侵犯名誉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查明,丙房地产公司所发函件中称李女士系被“经济性裁员”,但这与此前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的“前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实相悖。此外,函件所称李女士“在微信群挑起事端”“多次以不实消息投诉举报”等内容,丙房地产公司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丙房地产公司函件内容存在诸多不实,这些虚假事实丑化了李女士的人格,造成李女士社会评价降低,导致乙房地产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不再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侵害了李女士的名誉权。李女士诉请要求丙房地产公司停止侵害,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丙房地产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导致李女士因丧失工作机会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参考李女士拟入职岗位每月4000元的固定工资标准,法院酌定丙房地产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6000元。

而对于李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李女士并未提供其精神痛苦的证明,且法院已支持其因工作机会丧失产生的损失,故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七星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丙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李女士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6000元。

一审判决后,丙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但因其开庭时未到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丙房地产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后说法

从企业招聘的从业资质审查,到普通岗位的入职适配评估,背景调查已深度渗透职场各行业、各级职级的招聘流程,成为职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文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相关情况的知情权,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地任用劳动者,实现人才与岗位的高度匹配,促进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但背景调查并不是一张可以无限延伸边界的表格,更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工具。它不仅关系劳动关系的诚信建立与和谐发展,更直接牵动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与人格尊严。因此,背景调查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在合法框架内规范开展,任何单位都不得逾越边界、滥用权利。

该案中,丙房地产公司作为与劳动者前用人单位存在关联的企业,在明知相关事实已被生效判决认定的情况下,仍向第三方企业发送包含不实信息的函件,其行为已构成以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该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李女士丧失入职新公司的机会,对其就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职场中遭遇此类以不实信息阻碍就业的情况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记者:孙盛峰

通讯员:李礼 李蔚霞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20515846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5-86218367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