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收款码日入斗金”
“零成本轻松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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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投入一分钱,流水越多赚得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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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充斥在网络社交平台的诱人宣传、“致富捷径”你是否也曾动心?殊不知,一旦起了贪念,就可能一步步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最终身陷囹圄。
近日,固镇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以真实案例为大众敲响警钟。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7日至2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家让其提供微信商户收款码是用于转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商户收款码*1、收款码*2交给上线使用。被告人陈某水按照约定扣除交易流水的3%作为好处费后,将剩下的钱转到上家提供的账户中。被告人陈某水名下二个收款码支付结算资金138万余元,核实涉诈资金54997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水获利4.3万元。
另查明,收款码*1支付结算资金114万余元,核实涉诈资金4.4997万元;收款码*2支付结算资金24万余元,核实涉诈资金1万元。
再查明,2025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水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在指定位置等待到案接受调查;同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水退赔上游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0.5万元并取得谅解。2025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水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预缴罚金1万元,同年10月9日,其退缴违法所得0.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水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陈某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水向法院退缴的违法所得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积极配合。远离帮信犯罪,希望大家能做到:
一是守住账户底线,银行卡、身份证、支付账户及社交账号是个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金融工具,出租、出借、出售不仅会泄露个人信息,更可能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二是抵制诱惑陷阱,“轻松赚钱”“高回报兼职”往往是诈骗分子的诱饵,看似无本万利,实则暗藏牢狱风险;
三是摒弃侥幸心理,法律不会容忍“不知者无罪”的借口,司法机关会结合聊天记录、资金流水、交易异常等证据,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固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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