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原告海口某幼儿园与被告花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原告幼儿园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欠付工资。原告上诉后,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幼儿园以“连续旷工”为由开除幼师引发劳动争议
据了解,2023年2月7日,花某经朋友介绍进入海口某幼儿园任老师,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直到2023年5月1日,双方才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期限至2026年2月11日,试用期为1个月,幼儿园有权在约定范围内调整其工作地点,花某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
2023年8月7日,幼儿园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花某调至分园,追溯至7月21日执行。花某未明确同意,也未到新岗位工作。此后,幼儿园多次通过微信向她发送《复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花某则以“复岗职位、班级、工资未明确”为由提出疑问,未获回复。
2023年9月2日,幼儿园以花某“连续旷工”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于9月6日通过微信向花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花某于2023年12月28日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及清偿欠薪。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2月7日至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3809.6元及8月1日至7日工资689.66元。海口某幼儿园不服裁决,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判决:幼儿园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性质与经济补偿金问题上。
对于2023年2月7日至4月30日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幼儿园称双方为劳务关系。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花某工作期间受幼儿园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工资由幼儿园发放,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书面合同签订时间的早晚,并不影响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便已成立这一事实,驳回幼儿园的主张。
关于经济补偿金,幼儿园认为花某“自动离职”,不应支付。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单方调岗未充分协商,未明确关键信息,花某拒绝返岗是对调岗的拒绝,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花某工作超过6个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809.6元,幼儿园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龙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23年2月7日至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809.6元;同时支付2023年8月1日至7日工资689.66元。
判后,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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