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法官”党建品牌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以扎根基层、守护草原、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为标准创立了“马法官”拟人化党建品牌,倡导法院的每一名干警做驰骋在草原上的“马法官”,以案件审判执行为主、法治宣传为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法院各项工作中,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贡献法治力量。
《“马法官”说法》专栏将通过真实发生的案例,深入剖析法律要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大家解读法律知识。无论是邻里纠纷、经济矛盾,还是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都能在这里找到答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4年1月,郑某某租赁王某某的房屋用于经营超市。因郑某某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于2024年12月签订债权数额确定协议,约定郑某某支付王某某租赁费及物品丢失赔偿费共计16万元。协议签订后,郑某某未按约定付款,王某某遂将郑某某及其妻子兰某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郑某某称其与兰某某于2024年9月结婚,案涉债务系婚前所欠,与妻子无关,应属其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郑某某拖欠王某某的租赁费及物品丢失赔偿费,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结合案件查明事实,郑某某经营超市期间,兰某某负责收款;且2024年10月王某某向郑某某索要租赁费时,郑某某称资金不足,需向兰某某要钱后才能结算,现场兰某某未予否认。综合上述证据,可证明案涉租赁合同履行、双方于2024年12月结算租赁费及物品丢失赔偿费的事实,兰某某对此知情,且该租赁合同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债务属于郑某某与兰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某及其妻子兰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此外,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借款用途。可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方面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二是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夫妻收入来源及收入情况。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经营的,应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行为;若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则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稿:王明范、德全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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