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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故障致业主受伤,物业公司该赔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1-19 13:55:17点击:30

小区电梯频频“亮红灯”,业主多次反映却遭敷衍,最终乘坐时突发下坠导致受伤,物业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近日,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下称“深汕法院”)对黄某诉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也为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黄某是某小区业主。2024年6月5日晚6时,小区住户在业主微信群反映某部电梯存在故障,担心出行安全,呼吁物业尽快设置警示牌并排查维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收到,过去处理”,却未采取实际举措。

6月6日晚6时,仍有住户在群内反馈电梯故障未解决,物业公司再次回应“通知维保单位人过来”,但依旧未落实检修、警示等安全措施。

当晚9时,黄某乘坐该电梯时,电梯突然下坠,巨大的冲击力导致其胸腰椎剧烈疼痛。事发后,黄某在业主群质问物业为何未设警示牌、未及时维修,物业工作人员仅回复“收到,正在处理”。

疼痛难忍的黄某于当晚前往医院就诊,次日又再次就医检查,被诊断为腰部受伤。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黄某多次前往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其间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经济损失。

2024年7月3日,物业公司向黄某发送《关于电梯故障的说明及道歉信》,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黄某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对黄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两次收到业主关于电梯故障的反映后,仅作出口头回应,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通知维保单位检查维修、设置警示提醒、暂停故障电梯使用等必要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上,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黄某的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治疗器具费、伙食费等共计21025.44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电梯作为小区业主日常高频使用的共有设施,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负有不可推卸的维修、养护、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多次反映电梯故障后,仅作口头回应却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属于典型的履职缺位,最终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在收到业主关于公共设施故障的反映后,应第一时间核实情况,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识、暂停使用故障设施、通知专业维保单位检修等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妥善维护小区内的监控设备等配套设施,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业主而言,遇到小区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馈并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沟通凭证;若因物业公司不作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物业公司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业主积极行使监督权利,才能共同营造安全、舒适、安心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读特&晶报记者 高晴晴 施培选

(作者:读特&晶报记者 高晴晴 施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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