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共享出行方式的普及,顺风车以其便捷性和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因司机超时取消订单引发的违约责任及损失承担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

2024年10月
吴女士为赶乘早上9点的航班,提前通过某顺风车平台预约了次日清晨6点20分的拼车服务,目的地是A市机场。
出发当日早上5点46分
顺风车主郑先生发消息告诉吴女士,自己6点30分左右到达乘客上车点。然而直至6点22分,平台地图显示郑先生车辆仍距上车点26公里。期间,吴女士多次尝试通过消息和电话联系郑先生,均未获有效回应。6点31分,郑先生单方面取消了订单。
这一取消,打乱了吴女士的行程,她尝试多次重新预约顺风车及联系亲属未果后,以“买新退旧”的方式,重新购买了当天12:50分的机票,降落B市的另一机场,产生了额外费用。
对取消订单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郑先生辩称,该拼车单未成功拼到他人,吴女士又拒绝分摊高速过路费,导致成本过高,加之他当时仍在接送其他顺路乘客,确实无法准时到达。顺风车平台系统判定车主无责。
”
吴女士则坚决否认曾讨论过路费问题,坚持认为是车主无正当理由拒载构成违约,遂将郑先生及某顺风车平台及平台所属运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机票损失、交通费及时间成本等共计一千余元。
”


吴女士通过顺风车平台下单,平台负责匹配其与司机郑先生的信息,订单匹配成功后,平台据此收取信息服务费。平台运营方与乘客及司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吴女士与郑先生则成立合乘关系。
郑先生未在约定时间到达并单方取消订单,违反了合乘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顺风车平台及所属运营方仅提供信息共享及其附属信息交互服务,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提供信息服务中存在过错。故吴女士要求某平台及运营方与郑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遂判决郑先生支付吴女士因改签产生的机票差价415元及交通费差价62.77元,合计477.77元。
郑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郑先生取消订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吴女士和郑先生通过某顺风车平台达成合乘协议,郑先生超出系统出发时间10分钟未到达乘客起点,符合平台取消规则中有责取消的情形,郑先生所称的过路费争议无相应证据佐证,据此其并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害请求赔偿。郑先生于6时31分取消订单时,距离吴女士航班起飞尚有近两个半小时。吴女士自述其无行李、已办妥网上值机等,本可选择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行适当的替代安排,并无改签机票之必然需要。但吴女士在订单被取消后的30分钟内,仍坚持选择通过顺风车拼单这种时间不确定的方式前往机场,难谓合理。
吴女士后在当日7点即选择了机票“买新退旧”,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之必要性,如其正常乘坐原航班,亦不存在后续扩大的交通损失。
综上,上海一中院结合郑先生的违约情形、各方庭审中查询确认的一般情况下此行程选择出租车或顺风车独享需支付的费用、吴女士选择的顺风车拼车费用及两种选择差额等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违约损失赔偿额为230元。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本案二审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沈雯指出,顺风车是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发布出行信息,路线相同者搭乘其小客车,分摊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其本质为路线共享与资源优化配置,不同于专业出行服务。
车主应当重信守诺,遵守双方共同约定的取消规则,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提供出行服务,无正当理由取消或迟到,不仅有违诚信,更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乘客遭遇违约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理性、及时地选择合理替代方案。关键时刻,不能因过度追求“性价比”而忽视对行程确定性的保障,否则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扩大的损失。
共享出行的良性生态需要司乘双方共同滋养,方能构建一个高效、便捷、可信赖的出行环境,让共享经济真正惠及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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