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抢购特价猪肉摔成十级伤残,超市被判担责六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窦振京
2021年11月的一天,66岁的赵某在进入超市抢购特价猪肉时在超市感应门处摔倒,致十级伤残。事后,赵某将超市诉至房山法院,索赔23万余元。近日,法院酌定超市对赵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担责40%,判决超市赔偿赵某13万余元。
当日事发后,赵某亲属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因与超市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23万余元。
超市认为,赵某受伤是因自身快速奔跑而导致摔倒受伤,并提交了事发当天录像光盘。录像显示:赵某奔跑进入超市入口感应门处,与感应门发生碰撞摔倒在地,感应门无掉落、坠落现象。超市感应门入口无大量人群,赵某身后仅有一人在其身后。超市称此处的感应门需要反应时间才能自动打开,由于赵某奔跑进入,感应门未能及时开启。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于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于这种义务,超市作为经营者和管理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事发当天超市设有特价促销的活动,但是未安排专人维护现场秩序,亦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发时在超市入口处设置有安全提示标识。
另外,赵某为抢购超市低价促销商品跑着来到超市入口,超市明知其入口的感应门需要反应时间方可打开,其作为经营者应能预见到顾客为了能够买到抢购商品会快速进入超市,进而导致超市入口感应门反应时间不足不能自动打开的危险,故超市对赵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对购物环境的观察及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就其身体所受损害,其自身亦有过错。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超市对赵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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