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黄河】
新黄河记者:李震
如今,工作微信已成职场人必备工具,可离职时,用公司手机号注册、沉淀着客户资源的工作微信该归谁?劳务关系下是否也需履行交接义务?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职不交工作微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公司索赔近17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案件审理中,法院明确该工作微信为企业虚拟办公资产、劳务关系亦需履行后合同义务,但因公司举证不足驳回了其赔偿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刘某交还微信号,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法官提醒,企业应提前制定账号管理制度,离职交接应形成书面记录,工应也应充分认识“工作账号不是个人财产”,依法履行保密与协助义务。
据案情介绍,甲公司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教育业务,设置不同进阶课程。刘某自称于2023年3月至5月期间为甲公司提供劳务。在此期间:甲公司为刘某配发工作专用手机号;刘某使用该手机号注册了专用工作微信;刘某作为客服,通过该微信添加大量购买网课的客户。离职后,刘某并未交回该微信号。甲公司认为,工作微信沉淀了企业投入产生的客户资源,刘某未交接导致大量客户失联,深度课程无法推广,造成重大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因此向槐荫区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工作微信账号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近17万元。刘某辩称:离职后未再使用该微信号,客户资源应视为共同资源,公司并非唯一主体,自己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应交还工作微信账号、是否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关于案涉工作微信的归属,法院从账号来源、注册目的和实际使用情形进行审查,具体为:账号以甲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号注册,注册目的为满足工作需要,刘某以客服身份通过该账号开展客户沟通工作,账号中的客户资源均由公司通过宣传、投放、课程体系导入而来。该账号并非刘某自主创建、个人资金投入,亦非其私人社交工具,而是企业提供并用于刘某履行工作职责的工具。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该工作微信属于甲公司的“虚拟办公资产”,由公司享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
此外,本案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合作,针对离职后是否仍需交接工作账号的问题,法院认为,无论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合同终止后均需履行后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的规定,此类义务并非劳动者独有,而是所有合同关系双方的共同义务。因此,刘某即便与甲公司仅为劳务关系,在合同终止后也应履行账号交接义务,协助企业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对于甲公司主张的17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进行了严格的证据审查。甲公司主张的损失为深度课程未能转化、客户无人维护导致的收益减少,但“可得利益损失”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其认定需满足与侵权行为有明确因果关系、有具体数据支持(如往期转化率、课程单价、客户行为记录等)、损失具有可计算性等条件。因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其赔偿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充分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刘某同意配合找回密码并将微信号交还公司,甲公司承诺十日内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纠纷顺利化解。后续回访显示,甲公司已恢复该账号的使用,刘某也已取得离职证明。
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振花表示,如今网络社交账号已体现出明显的人身、财产属性、管理属性,这些看似“虚拟”的存在,却承载着真实的商业价值与法律利益,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新型财产。针对员工离职时因工作账号发生的纠纷,李振花称,表面上看,一个账号只是一个“入口”;但在司法视角里,它往往是一个载体——载体之中包含着客户资源、交易信息、历史沟通记录,以及企业投入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账号本身虽为虚拟,却具有真实且可衡量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账号并非“空壳”,它是企业运行的一种新型商业资产。
法官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已被纳入民法体系保护范围。其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虚拟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数据形态的存在。二是财产性:无论是客户资源、访问量、粉丝数,还是店铺评分,都能带来真实的收益。三是可控制性:即谁拥有登录权、管理权、数据的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因素构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认定标准。
李振花表示,工作账号归个人还是公司,核心在于两点:一是账号建立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账号因工作需要创建,且用于对接企业客户,那么它更可能属于企业;二是账号背后的资源从何而来,如果资源来自企业投入,如市场推广、广告投放、品牌影响力,那么企业享有优先的权属。此外,法院会综合以下事实依据:谁提供了注册设备、手机号?谁建立了账号制度?账号是否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使用?客户是否因企业品牌才产生信任?这些因素往往能逐步推导出明确的权属结论。
在李振花看来,离职人员应当完成账号与客户资料交接、归还企业提供的设备、遵守保密义务、禁止利用曾经管理的信息牟利,若拒绝履行,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商业秘密侵犯、不当得利。这些责任有时会叠加,最终的法律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除了工作微信以外,平台店铺账号(如电商店铺)、游戏账号及游戏道具、短视频账号、直播间后台等,均可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
李振花借此案提醒,企业应提前制定账号管理制度,包括账号登记、分配、密码管理、交接流程等;离职交接应形成书面记录,包括账号、数据、设备、客户交接清单。员工应充分认识“工作账号不是个人财产”,依法履行保密与协助义务。此外,平台应明确账号属性和管理规则,以减少用户之间的权属争议。
编辑:刘雨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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