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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六旬老太在人行道上被外卖骑手撞骨折,主张平台担责!一审宣判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2-05 09:29:40点击:19

六旬老太人行道被外卖骑手撞折肋骨,交警部门认定,骑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太称,事后相关保险公司虽介入赔偿事宜,但其认为平台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将外卖骑手及涉事外卖平台等告上法庭

近期,此案一审宣判。相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涉事骑手与相关外卖平台及第三方运营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务或雇佣关系,故原告要求相关外卖平台及第三方运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相关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8500元

六旬老太人行道行走被撞折肋骨

一纸讼状将平台告上法庭

事发2025年2月8日下午2点左右,据被撞伤的董女士介绍,当时其正在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人行道上行走,突然被附近过来的外卖骑手撞倒在地。而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涉事骑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董女士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膝关节外伤等。董女士此后在医院治疗,直到2025年3月13日出院,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9423.87元。一审判决书显示,董女士住院费用已由涉事的外卖骑手及平台第三方运营方垫付董女士认为,除了正常医药费,平台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骑手、外卖平台方及第三方运营公司等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书显示,某科技公司(下称“合作公司”)与涉事外卖平台合作,承接了深圳部分区域的外卖站点运营业务。合作公司与另一企业(下称“配送公司”)签订协议,将承接的部分配送业务外包。该骑手又与配送公司签订协议,负责配送业务。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骑手负全部责任,故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骑手与合作公司、外卖平台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务或雇佣关系,故要求公司、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司为骑手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董女士向奥一新闻记者表示,无法接受“保险公司赔偿8500元”的判决,认为骑手在送外卖过程中将其撞伤,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合作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卖平台对配送业务具有实质管控权且系主要获益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已提交上诉。”董女士向奥一新闻记者表示,“骑手、公司、平台等一系列行为使本人人身、精神遭受双重损害,主张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事平台:各地类似案件均认定平台不担责

针对此事,奥一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涉事外卖平台,但截至发稿时,对方并未予以回复。

董女士提供给奥一新闻记者一份外卖平台的答辩状,其中提到,平台经营项目为计算机软件技术研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及其配套设备的批发、零售等,并不开展外卖订单配送工作,与配送服务人员亦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劳务派遣关系。

答辩状指出,“各地法院近期都审理过涉及第三方与配送服务人员、配送公司和外卖平台等的案件,案件事实与本案十分接近。经审理,上述法院均认定配送服务人员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劳务派遣关系,判决平台等不承担责任。”

律师:新就业形态不应按照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

“抛开具体案件,单纯针对外卖平台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引发的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究竟该如何承担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各种不同甚至相反的裁判结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向奥一新闻记者指出,平台外卖骑手属于新就业形态,理论上不应该再按照传统有关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去判断,否则很容易给大平台可乘之机

毛鹏表示,大平台完全有可能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方式,要求外卖骑手与众多根本不具备管理实力和能力的小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层层外包方式,将外卖平台业务扩大同时将责任转嫁逃避。一旦发生事故,如果小微企业无力承担,可能最终受害的就是骑手和受损第三方,平台却反而因此脱身。这种做法并不公平。

关于伤者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毛鹏认为,目前涉及人身伤害案件,很少引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基本上是参照损害填补原则。“具体到是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是将是否要赔偿与是否构成伤残进行挂钩;如果构成伤残,通常就会判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没有构成伤残,一般法院不判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即便判决,判决金额也非常低。”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乔锐

编辑:任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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