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父母给的钱要还吗?
恋爱期间的小额资助一般视为情感表达,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父母出于感情联络对子女及其恋爱对象进行经济资助的情况并不少见。当恋情终结,这些曾经心甘情愿的转账,能否以“未结婚”为由要回?
小潘(化名)与小珍(化名)于2020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在小情侣遇到经济困难时,小潘的父亲多次向小珍转账合计3万元,为二人日常生活所用。
2023年4月,小潘与小珍分手。小潘的父亲认为,当初转账是为了维系儿子与小珍的感情,促成两人结婚。既然两人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小珍应当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款项3万元。还款主张被小珍拒绝后,小潘的父亲将小珍诉至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小珍返还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不得随意撤销;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其中,附条件赠与所附的条件,需以双方明确约定为前提。若缺乏此类约定,则不宜轻易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更不能据此主张赠与合同未生效,进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为了促进恋人感情发展,从而达到结婚目的的赠与,与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有所不同,彩礼通常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而前者若无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
认定小潘的父亲向小珍转账钱款的性质,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款项给付发生于恋爱期间,而非婚约阶段。恋爱期间父母的小额资助一般视为情感表达,不同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案涉转账金额多为1000至2000元,甚至包含百元小额,符合日常生活消费与经济帮扶的特点。小潘的父亲亦承认给小珍转账系为帮助二人应对生活困境,而非彩礼性质的给付。在整个赠与过程中,无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不结婚则返还”,不能因恋爱关系结束倒推赠与当时附有结婚条件。
小潘的父亲为增进儿子与小珍的感情,在二人恋爱期间自愿转账,并无明确附条件意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珍曾作出“收款即同意结婚”的承诺。该行为不具备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特征,属于一般赠与,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小珍无需返还。
武宣县法院判决驳回小潘的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小潘的父亲在儿子恋爱期间自愿给予儿子及其女友经济支持,且未附加任何明确条件,该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基于亲缘与情感的一般赠与,重在表达关怀而非筹码。当恋爱关系结束时,也应尊重赠与发生时的自愿性,避免将情感与财物捆绑,让情感回归纯粹,让财物权属清晰。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记者:莫积斌
通讯员:刘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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