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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故事丨店员私用个人收款码截留货款 法院判决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2-25 09:30:37点击:13


导购员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顾客货款,事后未将款项转交店主,双方发生纠纷,这种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不当得利?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导购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店主返还全部货款。

【案情回放】

2025年5月,利通区某服装店店主李女士清点库存时发现,店内服装数量与销售记录不符,部分服装“不翼而飞”。经仔细核对,她发现导购员小丽(化名)销售了4件衣物,但电脑中的销售清单上却没有任何记录。

“老顾客来店里买了4件衣服,我后来联系核实,顾客说通过店员个人微信支付了1900元。”李女士说,这笔款项并未进入店铺账户,而是转到了小丽的个人账户。

李女士立即与小丽对质,但其坚称自己已将1821元货款转给了李女士,并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双方为此争执不下。2025年9月,李女士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900元货款。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李女士认为,小丽作为导购员,在销售过程中故意不展示店内收款码,而是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货款,事后隐瞒不报,属于典型的“监守自盗”行为,给店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被告小丽则辩称,当天实际成交价是1821元,顾客因不知情支付了1900元,自己已按实际价格将1821元转给李女士,多收的79元属于顾客超额支付,与自己无关。使用个人收款码是因为当时店内顾客多,为方便交易才临时使用,并非故意隐瞒。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丽向顾客销售的4件衣物,货号与其所称已转账的1821元交易货号完全不同,系两笔不同交易。且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已将1900元货款转交给李女士。法院认为,小丽作为导购员,在履职过程中未经店主同意,通过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顾客货款,且未将款项转入店铺账户,让自己获利而使店铺受损,没有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小丽向李女士返还1900元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孙海龙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构成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原物产生的孳息,以及因占有该利益而获得的收益。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以下情形也可能涉及不当得利:如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误将款项转给他人,收款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应当返还;商家多收顾客钱款,或顾客少付货款但商家未发现,事后发现后应返还;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归还,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店员的“监守自盗”行为持久而数额较大,那就可能触犯侵占罪或盗窃罪刑事犯罪了,将面临刑事处罚。

该案也警示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单位财务制度,不得使用个人账户代收单位款项。如确需临时收款,应及时、足额转交单位并保留凭证。否则,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经营者也应加强财务管理,设置固定收款码、定期核账,防范类似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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