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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分手,情散债留何解?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04 09:44:24点击:1


曾经亲密无间的恋人

如今再提及对方

语气间尽是冷漠与疏离

这场因“旧情”引发的债务纠纷

又该如何化解?

1

案情:

恋爱购房留“尾巴”

分手后被追债


2021年,小帅与小丽相识相恋。为组建家庭,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4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小帅、小丽均在借款人栏签字确认。


2024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各自开启新生活,却将每月房贷抛之脑后。截至2025年,累计逾期还款6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罚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二人虽已分手,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之规定,小帅与小丽对银行贷款均负有全额清偿义务。

2

调解:法理情交融

化解“见面尴尬”

开庭前

法官特意安排双方“背对背”沟通


针对双方的顾虑,法官从三方面切入调解:其一,释明法律责任——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银行有权要求任一方全额还款,若拒不履行,可能面临征信拉黑、被强制执行房产等后果;其二,分析现实困境——房贷需长期偿还,拖延只会增加利息成本,不如协商分期减轻压力;其三,唤醒情感共鸣——“曾经为共同未来努力,如今更应共同解决问题,别让债务成为新生活的绊脚石”。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承诺二人正常还款后不再催收打扰。签订协议后,二人握手言和,小丽感慨:“感谢法官让我们体面解决问题,以后遇到问题不会再选择逃避了!”

3

启示:恋爱需理性

债务当分明

本案看似是“旧情”引发的纠纷

实则反映了年轻人恋爱期间

经济往来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

共同债务需谨慎:恋爱期间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即使分手,仍可能因“共同意思表示”被认定为连带债务,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书面约定防纠纷:若双方经济混同,建议对大额支出(如购房、购车)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或责任,避免“情散债留”。

诚信履约是底线:无论关系如何变化,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均需按时偿还,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

司法不仅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我们希望通过调解,让当事人在解决问题中学会成长,重新拥抱生活。本案中,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以“法理+情理”双轨调解,既明确了法律责任,又修复了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彭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倩 邓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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