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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怼怼”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网络“黑嘴”恶意诋毁企业须担责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04 09:49:31点击:1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即胖东来诉网络“黑嘴”侵权案)。最高法表示,此案明确“网络言论有边界,侮辱诽谤要担责”的法律规则,提醒网民不得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他人名誉,更不允许通过侵权手段非法牟利。

案情显示,2025年3月30日起,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某平台账号“柴怼怼”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短视频或进行直播,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在玉石销售中“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等。

柴某某在以“打假”为名发布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将流量引导至其实际控制或受益的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用于推广带货,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零售、制造、批发、回收修理服务等。

2025年4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诉讼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从某平台运营公司调取了案涉30个视频的相关数据,累计播放量达721万余次,在网络上形成舆情和热搜。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显示,2025年1至4月,该企业和田玉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进货手续齐全。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果显示,其整体毛利率为18.08%,不超过20%。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9日判决认为:被告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企业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柴某某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名誉权的侵权。

法院还认定,温某某出借身份证用于账号实名认证,且未尽监督义务,具有过错;两家关联公司与柴某某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利用侵权视频引流获利,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视频;柴某某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温某某对柴某某的侵权行为责任在20%即赔偿金额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表示,商业评价、监督应基于客观事实,若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则逾越法律边界,应承担法律责任。近年来,一些针对知名企业和企业创始人的网络谣言不时出现。发布者通过歪曲事实、制造话题、炒作热点、吸引流量并从中获利,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规制。

最高法指出,本案即是判决网络“黑嘴”恶意诋毁抹黑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言论有边界,侮辱诽谤要担责”的法律规则,提醒广大网民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进行网络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不得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他人名誉,更不允许通过侵权手段非法牟利。

南方+记者 吴彬彬

【作者】 吴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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