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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考试不合格就解雇?法院:违法!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05 10:46:24点击:4

劳动者考试不合格,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此为由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海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在职期间,公司组织考试,海某成绩不合格。此后公司又组织两次补考,海某均未通过。2024年12月20日,公司向海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将其从质检中心岗位调整至后勤管理部岗位。海某于次日向公司出具拒绝调岗通知书。此后,公司连续5日向海某发送到岗通知书,海某均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025年1月7日,公司向海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海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2025年2月24日向新疆伊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4月3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505元。某公司不服,于2025年7月7日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仅通过单一笔试考试成绩确认海某不符合岗位需求,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综合考评”的约定。同时,该公司未履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要求。2025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505元。

某公司不服,2026年2月9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首先,从解除依据来看,某公司主张海某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仅为两次笔试成绩。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是“综合考评结果”,仅凭单一的、未明确考核标准及岗位职责要求的笔试成绩,不足以客观、全面地反映海某是否符合岗位需求,以此作为调岗乃至后续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缺乏合理性与充分性。其次,从解除程序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通知工会程序。某公司未履行该程序,构成程序违法。2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折射出部分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存在的认识误区。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将“考试不合格”简单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忽视了考核标准的科学性、考核过程的全面性以及考核结果与岗位要求的关联性。更值得警惕的是,不少企业忽视了通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知悉理由并提出意见。企业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平衡好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才能构建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来源:中国法院网

通讯员:马谣 陈思思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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