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对一起无偿保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既明确了无偿保管人的法律义务边界,也兼顾了社会互助的善意导向,为公众厘清了“无偿帮忙”的责任尺度。
【案件始末:无偿寄存设备,因保管人纠纷被变卖】
2022年7月,市民甲因物品临时存放需求,与市民乙签订《无偿保管合同》,约定将价值13万元的破碎机设备寄存于乙租赁的场地,保管期限至2023年10月5日,乙不收取任何费用。
2023年6月,因乙与案外人存在经济纠纷,该破碎机被案外人当作废铁变卖。甲报警后,警方以“侵占不属于公安管辖案件”为由,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合同合法有效,未尽义务需担责,兼顾互助酌定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无偿保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无偿保管人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作为保管人,未妥善管护寄存设备,导致物品灭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乙系无偿提供保管服务、未获取报酬,其互助行为的善意值得肯定。为倡导社会成员间的协作精神,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乙承担60%的赔偿责任,需向甲支付7.8万元赔偿款,并支付该款项自起诉日(2026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此外,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无偿帮忙有善意,义务边界需厘清】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无偿保管体现了社会互助的善意,但‘无偿’不代表‘无责’——保管人仍需尽到基本的管护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裁判,既维护了寄存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让善意互助者承担过重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目前,该判决已作出,乙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教你懂法:无偿保管那些事,这3点要记牢】
1. 无偿保管也得“上心”
帮人免费保管东西,虽然没报酬,但得尽到基本看护义务。比如管好存放场地、不让外人随意处置,要是因为自己粗心大意(比如忘了锁门、明知有风险却不管)导致东西丢了、坏了,可能要赔钱。
2. “无偿”不是免责金牌
别以为“白帮忙”就不用负责!如果故意损坏保管物,或者犯了明显的大错(比如把别人的贵重物品随便借给陌生人),就算没要钱,也得全额或部分赔偿。
3. 签个书面约定更稳妥
哪怕是熟人帮忙,最好简单写个纸条,注明保管啥东西、放多久、注意事项(比如“易碎品需轻放”),万一出问题,能减少纠纷。
记住:善意互助值得鼓励,但守好义务边界,才能既帮了人,又不惹麻烦。(朱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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