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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重病,丈夫仅支付2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费用,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10 09:34:39点击:8

今天江苏省法院联合省妇联发布2025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妻子婚后患上重病,丈夫仅支付2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费用”引发关注。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有扶养义务吗?今天我们就重点聊聊这个案例。


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

拒不履行应承担责任

杜某在与杨某结婚后患上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后病情逐渐加重,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2022年7月,杨某将杜某送至杜某母亲家中,杜某的生活起居全靠杜某母亲照顾。2024年3月,杜某被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多重残疾,包括之前的视神经疾病,被评定为多重残疾贰级。杜某被送回娘家后数次就医,杜某亲属垫付医疗费10余万元,杨某仅给付杜某2万元,之后便以还房贷、抚养子女、正在起诉离婚为由拒绝承担其他费用。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承担医疗费并给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杜某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属于法定需要扶养的情形。杨某将杜某送至杜某母亲家中后,未充分履行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义务,杜某有权要求杨某给付医疗费、扶养费。结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情况、杜某病情及治疗需要、杜某的经济状况、杨某的负担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决杨某给付杜某医疗费、扶养费合计5万元。


法官划重点

这些点一定要记

“一日夫妻百日恩”,婚姻是人们重要的情感寄托,相濡以沫、同甘共苦,不应仅是口头上的承诺,更应在起起落落、柴米油盐的生活中守望相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互负经济支持、生活照顾与精神慰藉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温情约定,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责任。此种责任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具有人身依附和财产给付双重属性,不因夫妻感情状况、共同生活情况发生变化而有所区别。夫妻扶养是保障家庭稳定和睦的重要基础,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家庭美德的应有之义。夫妻一方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体弱等原因陷入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应当本着公平原则,结合扶养需求、扶养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来源:江苏高院、江苏新闻

编辑: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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